放火罪的构成是否需满足危害公共安全要件?
案件背景
某市一小区业主饲养的一只宠物狗在居民楼道里排泄,该业主使用楼道内停放的电动车坐垫擦拭后,担心被车主识破,竟然用打火机点燃车坐垫后离开,导致楼道起火,一业主烧伤,电动车损毁和楼道清洁费用,损失达5万余元。法院以放火罪判处该业主有期徒刑3年,赔偿受害人人身及财产全部损失。那么,法院为何不以故意毁坏财物罪而以放火罪追究该业主的刑责呢?
律师分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放火罪,系危害公共安全犯罪的典型形式,构成放火罪,不仅在主观上要具有引起火灾的故意,客观上要实施放火的行为,更重要的还需满足危害公共安全的要件。
所谓公共安全,是指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者财产安全。本案中,该业主故意引燃电动车坐垫,在居民小区人员密集的生活区实施放火行为,危及公共安全,其行为具有较大的社会危害性。基于此,危害不特定多数人的人身或重大财产安全,即是放火罪的客观本质属性,而这也是放火罪区别于其他犯罪的关键。
律师提示
放火罪属于严重的刑事犯罪,社会危害性大,我国刑事法律规定对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放火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放火罪为行为犯,行为人一旦实施了危害公共安全的放火行为,不管其后果是否产生都以放火罪论处。
文/北京岳成(黑龙江)律师事务所 刘君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