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破产的法律问题分析
近日,恒大集团关于网络上出现的恒大破产重组的言论发表声明,否认该言论的真实性,并称公司目前确实遇到了前所未有的困难,但公司坚决履行企业主体责任,全力保障客户的合法权益。通过恒大集团近期发生的经营问题,大家可能会关心企业进行破产重组所涉及的法律问题。下面我们针对此问题进行简要的法律分析。
1、对于企业发生严重的债务危机,大家最先想到的就是破产重组,那么进行破产重组的情形有哪些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规定,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企业法人有前款规定情形,或者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的,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进行重整。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可以看出,申请破产的情形有两种:一是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二是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而进行重整的情形除了上述两种申请破产情形外,增加一种情形,即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因此,当企业出现上述情形的,可以依照法律规定提出破产清算或者重整的申请。
当然申请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主体不限于企业自身,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第三款规定,企业法人已解散但未清算或者未清算完毕,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依法负有清算责任的人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
因此,当债权人有证据证明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也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对债务人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清算人在出现上述法律规定的情形也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
2、如果企业进行破产清算,作为投资人、债权人应该如何保证自己的权利可以实现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时对债务人享有债权的债权人,依照本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具体来说,破产企业作为债务人,其债权人可以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向管理人申报债权。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附条件、附期限的债权、诉讼仲裁未决的债权、未到期的债权、保证债权均属于可以申报的债权,合同对方当事人、受托人、票据付款人等在法律规定的特定情形下产生的请求权可以申报债权。需要注意的是,职工对债务人的债权不必申报,由管理人调查后列入清单予以公示,并在债务人破产财产清偿阶段优先于普通债权受偿。
3、企业被宣告破产后,关于债务人财产如何进行分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二)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
(三)普通破产债权。
由上述法律规定可知,企业破产财产须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破产费用是在破产受理后,为全体债权人的共同利益而发生的保障破产程序顺利进行所必需的各项费用。共益债务是在破产受理后,为了所有债权人的共同利益而负担的实体债务。因上述两费用均是为保障全体债权人的共同利益而产生的,故依法应当优先清偿。在优先清偿上述两费用之后,为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以及国家的税收利益,故将关系劳动者切身利益的各项费用以及破产人所欠税款作为清偿的前两顺位。最后清偿顺位才是债权人依法向管理人申报的普通破产债权。
企业作为市场经济主体,是我国经济发展中不可忽视的重要力量。当然在市场经济体制背景下,没有永远成功的企业,只有顺应时代的企业,希望企业自身都可以依法经营、诚信经营、稳定经营,防止因债务危机而产生严重的社会问题,为国家经济发展贡献一份力量。
文/北京岳成律师事务所黑龙江分所 李成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