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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绝超时加班安排,用人单位能否解除劳动合同?

在劳动关系中,劳动者通过自身劳动获取用人单位的报酬,法律为保障劳动者的权益,规定了每周最高工作时间的工时制度,但是许多用人单位为满足客户需要或出于自身利益出发,制定了超出法定工时的上班制度,劳动者因此拒绝用人单位的超时加班安排,那么用人单位能否解除劳动合同?
案例
吴某于2020年6月入职某物流公司,双方订立的劳动合同约定试用期为1个月,试用期月工资为5000元,工作时间执行某物流公司规章制度相关规定。某物流公司规章制度规定,工作时间为早9时至晚9时,每周工作6天。3个月后,吴某以工作时间严重超过法律规定上限为由拒绝超时加班安排,某物流公司即以吴某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吴某向哈尔滨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简称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委员会裁决某物流公司支付吴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5000元(裁决为终局裁决)。仲裁委员会将案件情况通报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对某物流公司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责令其改正,并给予警告处分。
法律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第四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不得违反本法规定延长劳动者的工作时间。《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为确保劳动者休息权的实现,我国法律对延长工作时间的上限予以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制定违反法律规定的加班制度,在劳动合同中与劳动者约定违反法律规定的加班条款,均应认定为无效。
律师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和履行劳动义务。法律在支持用人单位依法行使管理职权的同时,也明确其必须履行保障劳动者权利的义务。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以及相应工作安排必须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否则既要承担违法后果,也不利于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促进自身健康发展;劳动者在工作时须服从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遇到侵犯自身合法权益的情况时,需保持清醒冷静,用法律武器捍卫自身权益。
文/北京岳成(黑龙江)律师事务所 焦自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