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实现“养儿防老”?
婚姻家庭关系是我们生活中最基础的社会关系,父母和子女之间的关系又是其中最重要的一种身份关系。在老一辈当中,我们经常听说养儿防老,其实质性意义就是实现子女对老人的赡养义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之规定,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也就是说,即使子女在父母年老的时候,不主动履行赡养义务,在父母达到了法定的需要得到赡养的条件时,父母是可以通过法律强制要求子女履行赡养义务的。那么,具体应当如何通过诉讼程序主张赡养费呢?
一、对于追索赡养费纠纷案件的管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一般适用原告就被告的原则,也就是管辖法院是被告所在地的法院。但在有多个被告,且均不在同一辖区居住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条就管辖法院的问题又作出了特别规定,即追索赡养费、抚育费、扶养费案件的几个被告住所地不在同一辖区的,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在此种情况下,老人是可以在自己居住地的法院申请立案的。
二、在主张赡养费时,到底要多少钱合理
一般来说,父母主张的赡养费应当包括生活费、医疗费等必要费用,数额应当根据父母的需要程度、当地物价水平、子女的抚养能力等因素确定。生活费的给付一般不低于子女本人或者当地的普通生活水平。但由于目前我国上位法并没有明文规定赡养费的数额或者具体标准,所以,在法院审理赡养费纠纷的案件时,一般会综合考虑本省的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消费性支出标准、被赡养人的实际需要、身体状况、赡养人的能力等方面进行综合判断。
以本省为例,根据黑龙江省统计局于2021年4月8日公布的《2020年黑龙江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可知,2020年度全省城镇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31115元,城镇常住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20397元。在原告主张权利时,便可以这两个数据作为参考。
三、追索赡养费或者扶养费,可申请先予执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六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七十五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对老年人追索赡养费或者扶养费的申请,可以依法裁定先予执行。也就是说,即使案件尚未审理完毕,但老年人生活较为困难,老年人可以依法申请就其主张的赡养费进行先予执行。
但是需要特别注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人民法院裁定先予执行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不先予执行将严重影响申请人的生活或者生产经营的;(二)被申请人有履行能力。人民法院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申请人败诉的,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先予执行遭受的财产损失。的规定,申请先予执行时必须同时符合上述法定条件,否则即使当事人提交了申请,也可能被法院依法驳回。
赡养父母不仅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也是子女的法定义务。乌鸦反哺,羔羊跪乳,动物尚知感恩和怜念父母的养育之恩,更何况作为人类的我们呢。
文/北京岳成(黑龙江)律师事务所
王恺琪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