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过去的八一建军节前夕,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了七起全国检察机关依法惩治侵犯军人军属合法权益、危害国防利益犯罪典型案例,其中第五起为孙某破坏军婚案,该案件明确回答了明知对方是现役军人配偶而与其同居,会坐牢吗这一问题,答案是会。因为军人职业的特殊性、使命的特殊性,我国法律对军婚给予特殊保护,破坏军婚行为必将得到法律严惩。
案情简介
郭某系现役军人,其与王某结婚并育有一女郭某某。2020年9月,被告人孙某与王某相识并发展成为不正当男女关系,孙某在明知王某为现役军人配偶的情况下,仍与其同居并多次发生性关系。同居期间,王某每天下班到幼儿园接女儿郭某某至孙某经营的车行吃饭,并一起回到孙某家中居住和生活。同年11月,郭某休假回家后发现王某经常彻夜不归,孙某与王某的不正当关系暴露。郭某与孙某交涉,规劝孙某不要破坏其家庭,孙某未予理会,后郭某向公安机关报案。同年12月,郭某与王某因感情破裂离婚。次年1月,检察院以孙某犯破坏军婚罪提起公诉。人民法院采纳检察院的指控意见和量刑建议,以破坏军婚罪判处孙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案例解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九条的规定,明知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与之同居或者结婚的,构成破坏军婚罪,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军婚,是与现役军人形成婚姻关系的婚姻,受到国家法律重点保护,破坏现役军人的家庭婚姻关系,应受到法律的严惩。构成破坏军婚罪,要求行为人客观上实施了违反婚姻法的一夫一妻制规定,与现役军人的配偶结婚或者同居的犯罪行为,主观上明知对方是现役军人的配偶,具有犯罪故意。孙某破坏军婚案作为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典型案例,对于此类案件具有指导意义。
首先,该案明确了同居关系的认定标准。《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并未明确定义同居的概念,同居关系的认定一直是司法实践中的难点。一般而言,同居关系具有稳定性、持续性、日常性等特征,但具体到实际案件中,往往表现出不同的情形。本案中,孙某到案后拒不认罪,否认与王某发生关系及同居,否认知道王某是现役军人配偶,但是检察机关依据被害人陈述、目击证人证言和微信聊天记录等客观证据,综合考量案件事实,认为可以形成证据链,足以达到认定孙某与王某存在共同生活事实,在郭某归家且联系孙某后,孙王二人仍然不知悔改,已经具备了稳定性、持续性、日常性等特征,达到认定同居所要求的标准。检察机关在办理此类案件时,应综合考量全案事实证据,对是否构成同居关系进行妥善认定。
其次,该案依法严惩破坏军婚行为,明确了军人合法权益不容侵犯的立法原意。现役军人,是指有军籍的,正在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服役的官兵。现役军人正是为了保家卫国、履行军职才远离家庭,导致其婚姻家庭关系不同于普通家庭,对现役军人的婚姻家庭进行特殊的法律保护是我国的立法传统,是给现役军人履职提供有效的司法保障,是稳小家为大家,是贯彻落实习近平强军思想,服务保障军队和国防建设、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的重要举措。
需要注意的是,在破坏军婚罪的认定中,对现役军人的配偶一般不定罪处罚,但对隐瞒事实真相,欺骗他人与之结婚的现役军人的配偶,在不妨碍军人婚姻关系的前提下,可以按照重婚罪处理。同时,我国法律对于军婚的特殊保护不仅体现在破坏军婚罪这样的刑事保护上,在民事方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一条的规定,除非征得军人同意或者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否则现役军人的配偶不得要求离婚。
小结:军人,承担着保家卫国、守护边疆、抢险救灾、防爆反恐等重任,军人家庭的稳定有助于军队的稳定,国家政权、国防力量的稳定,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明知对方是现役军人配偶而与其同居,会坐牢吗?会,因为军婚受法律的特殊保护,军人的合法权益不容侵犯。
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九条 明知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与之同居或者结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利用职权、从属关系,以胁迫手段奸淫现役军人的妻子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一条 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应当征得军人同意,但是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
文/北京岳成(黑龙江)律师事务所 孙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