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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学位申请遭拒绝,是否可以起诉高校

郎某是上海市某大学的一名博士研究生,在读期间先后在其他高校的核心期刊和全国性学术会议上发表了共2篇学术论文,后期的博士论文答辩也顺利通过并取得毕业证书,但是当郎某向学校提交博士学位的申请表时,学校以其发表的核心期刊学术论文数量不符合学院规定的发表核心期刊或论文3篇为由,拒绝其博士学位的申请。郎某遂向法院起诉,要求学校履行职责,对郎某的博士学位申请进行审核。案件尚未宣判,但由此带来的法律问题值得探讨。

一、学位申请遭拒,是否可以通过起诉解决

本案属于郎某向学校申请博士学位遭到拒绝的情形,并非学校拒绝向其颁发博士学位的情形。前者属于程序上的剥夺权利,后者属于实质上剥夺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的相关规定,学位的颁发由高校的学位评定委员会,通过对达到一定学术水平或专业技术水平的人员进行考核评价后授予。学校以郎某不符合学院规定的3篇核心期刊学术论文为由,拒绝郎某提出的博士学位申请,就是通过一些程序剥夺郎某博士学位的申请,因此属于不依法履行职责的不作为行为,郎某可以起诉高校要求履行职责。

二、高等院校是否可以设置学位颁布的前置程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第八条:学士学位,由国务院授权的高等学校授予;硕士学位、博士学位,由国务院授权的高等学校和科学研究机构授予;第九条:学位授予单位,应当设立学位评定委员会,并组织有关学科的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第十条: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负责审查硕士和博士学位论文、组织答辩,就是否授予硕士学位或博士学位作出决议的规定,高等学校具有代表国家对受教育者颁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的职责,高等学校与受教育者之间属于教育行政管理关系。因此高校颁发学位证书的行为来源于法律规定,而且属于行政管理行为。既然属于行政行为,在法无明文规定的情况下,高校就不能擅自增设学位颁发的前置程序,否则属于违法行为。

三、如何完善学位授予制度

中国在教育改革的道路上路漫漫,学位授予制度的完善就仅仅是焦点之一。从郎某的案例来看,笔者认为,学位授予从制度上要严格把关,国家将学位授予授权给了高校,高校就应当在学术上依法管理,不仅要对学术质量把关,杜绝学位造假,更要严格遵循法律程序和法律规定,不得超过法律规定设定门槛。从而让高校成为真正培养人才的基地。

文/北京岳成(黑龙江)律师事务所 文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