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被盗窃、抢劫或者抢夺后发生交通事故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由谁来承担,我国现行法律对此作了明确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五条规定:盗窃、抢劫或者抢夺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由盗窃人、抢劫人或者抢夺人承担赔偿责任。盗窃人、抢劫人或者抢夺人与机动车使用人不是同一人,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盗窃人、抢劫人或者抢夺人与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连带责任。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
以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并有权向致害人追偿:(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醉酒的;(二)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的;(三)被保险人故意制造道路交通事故的。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造成受害人的财产损失,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车辆被盗窃,机动车处于盗抢者的完全控制之下,依据现行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盗抢者理应成为侵权损害赔偿的责任主体。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五条在原《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基础上新增:盗窃人、抢劫人或者抢夺人与机动车使用人不是同一人,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盗窃人、抢劫人或者抢夺人与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连带责任。的规定,盗窃人、抢劫人或者抢夺人与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连带责任。
综上,车辆被盗抢后如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在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况下,原则上由盗抢者承担道路交通事故责任。如机动车使用人与盗抢者不一致的,由两者承担连带责任。车辆所有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文/北京岳成(黑龙江)律师事务所 安鑫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