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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亦凡事件涉及的法律问题分析

近日,吴亦凡事件引爆社交网络,相关话题频上热搜。7月22日,北京朝阳警方发布了针对都美竹通过网络反映受到侵害和吴亦凡一方报警称被敲诈勒索的情况进行了通报。经过警方调查,吴亦凡和都美竹确有过两性关系发生,2021年6月,都美竹为了提升网络知名度,先后在网上发布被吴亦凡冷暴力的博文。当月,本事件中查明的犯罪嫌疑人刘某迢看到网络信息后产生对双方进行诈骗的想法,虚构了三个身份对都、吴双方实施了诈骗,最终获利18万元。
目前,刘某迢已经被朝阳警方依法刑事拘留。此外新京报记者从朝阳警方了解到,事发至今未曾接到都美竹本人报警,针对网民举报的吴亦凡多次诱骗年轻女性发生性关系及近期网络互曝的有关行为,警方仍在调查中,将根据调查结果依法处理。
真相到底如何还有待查证,笔者在此仅针对该事件中涉及的法律问题进行简要分析。
解读
首先,管辖问题。吴亦凡是加拿大国籍,并非中国人,若吴亦凡事件真的涉及刑事犯罪,中国是否有权管辖?《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条是关于属地管辖权的规定,依据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都适用本法之规定,外国人在中国领域内犯罪,除了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的刑事责任通过外交途径解决外,均适用中国法律。若吴亦凡确实涉嫌构成刑事犯罪,即便他是加拿大国籍,我国法律也具有管辖权,且在定罪量刑上不会有例外。
其次,强奸罪的认定问题。强奸罪规定在《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是指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交的行为,或者故意与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强奸罪侵犯的客体是妇女的性自主决定权,违背妇女意志是强奸罪的本质特征。构成强奸罪,客观上必须具有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使妇女处于不能反抗、不敢反抗、不知反抗状态或利用妇女处于不知、无法反抗的状态而乘机实行奸淫的行为。因此,结合该事件目前为止爆出的信息来分析:①与未成年女性发生性行为并不当然构成强奸罪,要区分未成年人是否年满十四周岁来进行判断。因未满十四周岁的幼女不具有性的自主决定权,与其发生性行为,无论幼女是否自愿,均构成强奸罪,且从重处罚。若与十四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女性发生性关系,对方是自愿的,则不够成刑事犯罪。②迷奸行为是利用妇女处于不知、无法反抗的状态而实施奸淫行为,妇女客观上身体条件受限而不知、不能反抗,属于《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的其他手段,可以成为强奸罪的犯罪手段。③诱奸行为是否足以使妇女违背意志与之发生性行为需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并非所有的欺骗手段都构成强奸。若欺骗手段是以名利财物相诱,并未造成妇女对性行为本身的认识错误,妇女对性行为性质、对象、后果等都有正确的意识,只是因被欺骗影响意志决定,则不构成强奸罪。④认定构成强奸罪的证据一般包括: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的供述、辩解,物证,证人证言,DNA鉴定等。证明逻辑为:证明双方确实发生了性关系,发生性关系时存在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发生性关系违背了妇女意志。当然,基于奸淫幼女罪的特殊性,在认定上,只需证明双方发生了性关系即可。
再次,此事件可能涉及的其他刑事犯罪分析。①诽谤罪规定在《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是指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行为。虽然是告诉才处理的犯罪,但若诽谤行为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可以由自诉转公诉。此事件中,女方若故意捏造事实,可能涉嫌诽谤罪。②诬告陷害罪规定在《刑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是指捏造事实,作虚假告发,意图陷害他人,使他人受刑事追究的行为。诬告陷害他人,必须是以使他人受刑事追究为目的。如果不以使他人受刑事追究为目的而捏造事实诬告的,不构成本罪。此事件中,女方若以使吴亦凡受刑事追究为目的,故意捏造虚假事实报案,则可能涉嫌诬告陷害罪。③敲诈勒索罪规定在《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使用恐吓、威胁或要挟的方法,非法占用被害人公私财物的行为。此事件中,女方若以贬低吴亦凡的声誉、毁掉其职业生涯为要挟,捏造事实索要巨额款项,可能涉嫌敲诈勒索罪。
最后,此事件可能涉及的民事责任分析。截至目前,已有多家品牌因受事件影响宣布与吴亦凡解约,吴亦凡主演的待播剧预计也会受到影响。此种情况下,明星是否需要退还尚未付出劳动部分的代言费用,是否需要对品牌方进行赔偿,是否需要赔偿因其原因造成的电视剧不能正常播出而产生的相关损失,以上问题皆需要结合双方合同具体约定来具体分析。一般而言,单方解约需要合同的明确约定,对于合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事项,应当根据合同法定解除情形进行解释。换言之,针对品牌方而言,其与明星签订合同就是为了利用明星的优质社会形象、社会影响力和号召力,当明星出现形象坍塌、社会影响力下降、号召力丧失等情况时,品牌方与其签订合同的目的不能实现,当然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并向明星主张退还佣金及其他损失。针对电视剧制作方而言,若其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因演员问题导致电视剧不能播出而造成的损失由演员承担,则可向明星主张损失赔偿。
网络上信息庞杂,真假难辨。鉴于事件的双方当事人都称已经报案,而针对强奸罪、敲诈勒索罪等公诉案件,公安机关若认为可能涉嫌犯罪立案侦查,则无论报案人是否撤案,公安机关的侦查程序都会正常进行,期待法律给出公正的结果。同时也提醒网友们,网络并非法外之地,注意言行,理性吃瓜。
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条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都适用本法。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或者航空器内犯罪的,也适用本法。
犯罪的行为或者结果有一项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就认为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
第二百三十六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奸淫幼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奸淫不满十周岁的幼女或者造成幼女伤害的;
(六)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第二百三十六条之一 对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女性负有监护、收养、看护、教育、医疗等特殊职责的人员,与该未成年女性发生性关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恶劣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有前款行为,同时又构成本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之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二百四十三条 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意图使他人受刑事追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犯前款罪的,从重处罚。
不是有意诬陷,而是错告,或者检举失实的,不适用前两款的规定。
第二百四十六条 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前款罪,告诉的才处理,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通过信息网络实施第一款规定的行为,被害人向人民法院告诉,但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协助。
第二百七十四条 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六条 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损害对方人身权益、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侵权责任。
第五百六十六条 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
合同因违约解除的,解除权人可以请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主合同解除后,担保人对债务人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仍应当承担担保责任,但是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五百八十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请求履行,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
(二)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者履行费用过高;
(三)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请求履行。
有前款规定的除外情形之一,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终止合同权利义务关系,但是不影响违约责任的承担。
第五百八十二条 履行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对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受损害方根据标的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选择请求对方承担修理、重作、更换、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
第五百八十五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文/北京岳成(黑龙江)律师事务所
孙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