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某在2012年8月7日自书遗嘱一份,遗嘱写明在其去世后,将其名下的住房一套由其独女小常继承,保姆周某有居住权。2015年4月常某去世,在常某去世后由保姆周某一直使用该房屋。2020年7月周某去世,小常予收回房屋,但周某的儿子小周认为自己有权继承该房屋居住权,并将房屋出租给他人。小常收房受阻欲通过诉讼维护己方权益。
1、周某享有该房屋的居住权是否等同于所有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六条规定: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第二百四十条规定: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该房屋产权登记在常某名下,其在遗嘱中将房屋留给独女小常继承,保姆周某有居住权。在常某去世后,小常依继承合法取得房屋所有权,周某按常某所立遗嘱对该房屋合法享有居住权,有权占有、使用该房屋,但是,周某对房屋没有收益、处分的权利。
2、在周某去世后,其子小周能继承该房屋的居住权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六十九条规定:居住权不得转让、继承……。第三百七十条规定:居住权期限届满或者居住权人死亡的,居住权消灭。居住权消灭的,应当及时办理注销登记。常某是以遗嘱方式设立居住权,遗嘱中虽然没有写明周某使用该房屋居住权期限,但是,在居住权利人周某去世时其合法享有的对该房屋占有、使用的居住权也随之消灭,小常依继承取得所有权的房屋有权依法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因此,小周无权继承该房屋的居住权,其违法出租房屋给小常造成损失的应当予以赔偿。
文/北京岳成(黑龙江)律师事务所
刘君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