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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盲盒”的法律性质分析

现如今盲盒的自动售卖机和网络店铺如雨后春笋般涌现。盲盒是指包装盒内装有玩偶或者动漫手办的产品。一种主题的盲盒具有几种不同的款式,同一主题的盲盒包装相同,只有打开盒子才知道自己抽到了哪种款式的产品。由于盲盒内的产品具有不确定性、趣味性和收藏性等特点深受年轻朋友们的喜爱,购买盲盒成为了年轻人新的时尚。但是,在盲盒产业快速发展的同时也给依法规范带来了难题。
一、购买盲盒成立买卖合同还是射幸合同?
我国《民法典》第五百九十五条明确规定了买卖合同的概念: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而射幸合同在《民法典》中没有明文规定,射幸合同的特点在于合同中涉及的标的物在合同缔结时尚不实际存在,所存在的只是获得该标的物的或然性,即取得该标的物的希望。购买彩票、购买保险就是典型的射幸合同。
笔者认为,购买盲盒不成立射幸合同而应当成立买卖合同。理由如下:首先,购买盲盒时,盲盒就是合同的标的物并且是现实存在的,仅仅是盲盒内产品的款式、颜色并不能确定。买受人支付价款后能够获得盲盒,并且盲盒内存在着产品,不符合射幸合同中获得标的物或然性这一特点。其次,购买盲盒符合等价有偿原则,买受人与出卖人一手交钱一手交货,盲盒与支付的款项形成对价关系。最后,买受人支付盲盒的价款,出卖人将盲盒的所有权转移给买受人,符合买卖合同的构成要件,因此购买盲盒成立买卖合同关系。
二、在网络店铺购买盲盒是否适用七天无理由退换货的规定?
购买盲盒的售后问题是当前依法规范的难题,部分网络商家在商品详情页明确说明本店不支持7天无理由退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五条: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但下列商品除外:(一)消费者定作的;(二)鲜活易腐的;(三)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四)交付的报纸、期刊。除前款所列商品外,其他根据商品性质并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不宜退货的商品,不适用无理由退货。的规定,由于盲盒商品性质的特殊性,如果消费者在购买盲盒时确认其为不宜退货的商品,则盲盒是可以不适用7天无理由退换货的规定。
但对于存在质量问题的盲盒,在消费者与商家无特殊约定的情况下,消费者可以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要求经营者履行退换货的义务。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依照国家规定、当事人约定退货,或者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没有国家规定和当事人约定的,消费者可以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七日后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消费者可以及时退货,不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可以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
近期盲盒销售市场乱象频出,部分盲盒产品质量难以保障,三无产品时有出现。消费纠纷难以解决,售后服务有待改善。对于盲盒这一新兴产品,生产者、销售者应肩负起保证产品质量的责任,有关监管部门应加强对于盲盒产品的监管,这样盲盒经济才能稳步增长。
文/北京岳成(黑龙江)律师事务所
谭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