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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达到服务效果可否提前终止合同

近日,黑龙江省电视台《新闻法治在线》栏目记者就服务合同履行过程中的相关问题,采访了北京岳成(黑龙江)律师事务所徐连阳律师。

新闻背景:根据记者介绍,当事人系淘宝某店主,该店主于2021年3月份与某传媒公司签订了《服务合同》,该服务合同中约定:服务期限为2021年3月至2021年7月,服务费的计算方式为按照每月1000元营业额为基数,超过1000元按照营业额的5%计提服务费,如营业额未超过1000元则不收取服务费。传媒公司帮助店主对店铺进行宣传与维护。现淘宝店主认为,如今已经过了3个月,但店内生意并没有任何起色,想要终止合同是否会可行?是否会承担赔偿责任?自己的5000元押金是否能够全部退回?

律师解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淘宝店主与传媒公司之间签订的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同时该份合同已经经过了淘宝网站的备案,为成立且生效的合同。双方均应该按照合同约定履行相应的义务。且目前传媒公司尚在履行该份合同,每日按照约定对店铺进行维护与宣传。如淘宝店主在合同履行期未届满前单方面终止合同则可认定为单方面违约,将会承担违约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五百八十五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现淘宝店主因自身原因单方面终止履行合同的行为,首先要看双方之间的合同中是否有违约条款的约定,如约定了违约条款则按照违约条款支付违约金,如未约定违约条款则传媒公司可主张损失赔偿,按照实际服务的天数计算服务费。同时,因淘宝店主预先支付了5000元押金,该押金具有保证金的性质,保证金即为了弥补传媒公司的损失,如淘宝店主违约则可能在5000元押金中扣除相应的服务费用。

律师提示:在日常生活中我们要面对形形色色的合约,所以也容易经受各种各样的纠纷。究其原因,更多的是因为我们的契约意识淡漠。倘若我们都能够自觉地遵守契约、维护合同,大力提倡契约精神,则这类纠纷会少很多。签订合同时要仔细地研读合同条款,各项条款是否为真实的意思表示,签订合同不是儿戏,一旦签订就要履行义务。如想要违背契约,就会受到广泛的制约,这也体现了《民法典》目的,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秩序。因此,强调契约精神,遵守合同约定是必要的。
文/北京岳成(黑龙江)律师事务所
徐连阳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