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互联网的快速发展,直播带货已成为当下购物的热门方式。艾媒咨询数据显示,2019年我国直播电商行业规模为4338亿,2020年行业规模将近万亿体量,2021年规模达2万亿元。把嘴给我闭上,我说个数......、潘嘎之交这些梗都是在直播带货中产生的,越来越多的厂商选择利用网络红人或流量明星的人气,在直播间进行商品线上展示、咨询答疑、导购销售等,相信很多小伙伴都有被这些主播种草的经历吧。不得不说,直播带货确实为消费者带来了优惠与便利、给商家带来了高额的销售额,但与此同时,主播翻车事件频频发生,同样需要引起消费者的重视。
前不久,江苏省某法院审理了一起直播销售假货获刑的案件:2019年10月至2020年1月,管某租赁办公场地和仓库,向他人大量采购假冒国际品牌SK-II、DIOR、科颜氏、资生堂、兰蔻、阿玛尼等无包装、无中文标识的化妆品,并招聘网络主播、商品客服、仓库管理员等团队在阿里巴巴1688直播平台开设直播间,销售上述假冒注册商标的化妆品。在此期间,管某团队累计销售金额38万余元,未销售货值金额42万元,违法所得11万余元。
经审理,法院认为,涉案注册商标在有效期内,依法受法律保护,管某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管某利用网红主播售假卖假,不仅损害了消费者的利益,还侵犯了涉案商品权利人的权益,严重扰乱了社会市场秩序。根据管某的犯罪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等,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2万元;追缴的违法所得及扣押在案的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予以没收。
我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我们一再强调,网络并非法外之地,即使通过网络这种虚拟空间开展经营活动同样需要诚实守信。2021年5月25日,《网络直播营销管理办法(试行) 》已正式实施,该办法对直播营销平台、直播间运营者和直播营销人员的要求以及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作出规定,也在消费者维护合法权益方面,对直播平台提出很多要求,比如消费者跳转到其他平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发生争议时,相关直播营销平台应当提供必要的证据等支持。
所以,唯有诚信经营,电商之路才能行稳致远。
文/北京岳成(黑龙江)律师事务所
吴昊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