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6月12日,河北省曲阳县某幼儿园内,幼儿园监控记录下来这样一段录像:一名幼童没有坐在座位上,而是跪在桌子和凳子之间,一手扶着凳子,一手扶着桌子,来回摇晃着玩。这时一名女幼师走到这名正在玩耍的幼童背后,毫无征兆地一脚踹在幼童背部的胸椎附近,幼童顿时倒地,面部磕在地板上,导致嘴唇破裂,两颗门牙松动。对待一个弱小的儿童,女幼师的管教可谓太过简单粗暴!如此行为更像是一种发泄,令人愤慨!
幼童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在学校生活、学习期间,幼儿园有义务保障幼童的人身安全不受侵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涉事幼师使用了错误的教育方式,导致孩子身体损伤,意味着学校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包括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幼儿园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幼师追偿。
律师提示:幼儿园是一个非常美好的词汇,孩子们在一年级以前,要在这里度过自己美好的集体生活,跟小朋友们做游戏玩耍,跟着幼师一起学习自己从未涉猎的那些新奇的事件,然而幼师暴力管教的事件屡屡发生,孩子幼小的心灵会受到极大的伤害,究其原因,作为幼师除了有爱心外,耐心和责任心也是一个很重要的因素!进入幼师队伍,如果无法做到自我约束,那就请离开幼师队伍。这位涉事幼师,不具备成为合格幼师的条件和职业素养,其行为已违反了国家法律规定,对其野蛮粗暴的行为,法律必将严惩!
文/北京岳成(黑龙江)律师事务所
李朦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