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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成普法丨乘客因高速上尿急勒晕司机,危及公共安全不能姑息!

近日,湖北襄阳附近的高速路上发生了这样一件令人意想不到的交通事故。一辆出租车在高速路上行驶过程中突然撞上高速护栏后起火。接到事故报警的交警迅速赶到现场处置伤员并向驾驶司机了解情况。据驾驶司机讲,他在搭载一名乘客的途中,乘客提出要上厕所,自己告诉他高速上不能随便停车,哪知乘客竟然用一条数据线将自己勒昏,结果导致车辆失控,撞向护栏。目前车上人员暂无大碍,整个车辆却被烧毁殆尽。

据悉,该起事故发生地点位于湖北襄阳的一段高速公路上,前后均没有任何可以停靠的地点。众所周知,汽车在高速行使过程当中,不能违背交通规则紧急制动,否则极可能引发严重交通事故。这位乘客的行为虽然事出有因,但其行为显然已给本人、驾驶司机,以及道路交通的参与者的生命及财产安全带来现实的危险。

那么这位乘客的行为是否违法,又该承担什么样的责任呢?


法律分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任何人不得强迫、指使、纵容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机动车安全驾驶要求驾驶机动车。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二规定:对行驶中的公共交通工具的驾驶人员使用暴力或者抢控驾驶操纵装置,干扰公共交通工具正常行驶,危及公共安全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前款规定的驾驶人员在行驶的公共交通工具上擅离职守,与他人互殴或者殴打他人,危及公共安全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同时《关于依法惩治妨害公共交通工具安全驾驶违法犯罪行为的指导意见》中规定:乘客在公共交通工具行驶过程中,抢夺方向盘、变速杆等操纵装置,殴打、拉拽驾驶人员,或者有其他妨害安全驾驶行为,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该意见所称公共交通工具,是指公共汽车、公路客运车,大、中型出租车等车辆。

本案当中的小型出租车虽然不属于上述指导意见中所称的公共交通工具,但是有一点可以肯定,小型出租车在高速行驶过程当中,驾驶司机不能受到任何干扰,否则很有可能造成交通事故,更何况被一根绳子勒住脖子,而导致昏厥。可以说,这位乘客的行为恶劣,其很可能对司机本人造成严重的人身伤害,如经司法鉴定,这位乘客或将涉嫌犯故意伤害罪;同时该行为发生于高速行驶在高速公路的交通工具内,如依当事人所述,已造成司机晕厥,方向盘失控,已经严重威胁到了司机驾驶以及道路交通其他参与者的安全,即与高速行进过程中的其他车辆因躲闪不及,而发生连续碰撞,造成更加严重的交通事故,其行为的社会危害性达到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程度,因此其已经涉嫌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这里需要提醒大家注意,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具体危险犯,也就是说,具有同质性的且一经实施就可能危及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者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的行为,可以评价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本则案例行为人即涉嫌本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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