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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法速递—《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银行卡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2021年5月25 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银行卡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银行卡规定》),该规定适用于持卡人与发卡行、非银行支付机构、收单行、特约商户等当事人之间因订立银行卡合同、使用银行卡等产生的民事纠纷,弥补了该部分的法律空白。

《银行卡规定》回应了社会关注热点问题,主要对伪卡盗刷交易和网络盗刷交易产生的争议诉讼问题作出了规定。

首先,伪卡盗刷交易是指他人使用伪造的银行卡刷卡进行取现、消费、转账等,导致持卡人账户发生非基于本人意思的资金减少或者透支数额增加的行为;网络盗刷交易是指他人盗取并使用持卡人银行卡网络交易身份识别信息和交易验证信息进行网络交易,导致持卡人账户发生非因本人意思的资金减少或者透支数额增加的行为。

其次,从举证责任分配的角度来看,发卡行、非银行支付机构承担着更重的证明责任。如因伪卡盗刷交易或网络盗刷交易,发卡行、非银行支付机构与持卡人产生银行卡民事纠纷诉至法院的,持卡人可以向审理争议的法院提供生效法律文书、银行卡交易时真卡所在地、交易行为地、账户交易明细、交易通知、报警记录、挂失记录等证据材料,证明争议交易是伪卡盗刷交易或者网络盗刷交易;而发卡行、非银行支付机构应当提供交易单据、对账单、监控录像、交易身份识别信息、交易验证信息等证据材料,证明争议的交易是持卡人本人交易或者其授权他人交易。

最后,在银行卡盗刷问题的责任承担上,若发生了银行卡盗刷交易,持卡人可以向发卡行主张损害赔偿和违约损失,但持卡人若存在对银行卡及密码保管不善等过错的,持卡人也应当对损失承担相应的责任。因为《银行卡规定》出台的目的在于规范银行卡交易秩序,保障持卡人合法权益,因此,作为发卡行的银行机构,在日后银行卡的申领、办理、维护的各个环节均应提供规范、安全的产品和服务。
文/北京岳成(黑龙江)律师事务所
文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