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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女非亲生是否属于法定离婚事由

2004年10月李某与张某因朋友介绍认识,2005年6月双方登记结婚,2010年儿子出生,因儿子的长相与李某没有相像之处,所以李某对儿子是否其亲生出生怀疑,其后,李某与张某因家庭琐事经常吵架,张某亦经常带儿子离家出走,李某更对儿子的身份产生怀疑,于是到相关机构做了一份亲子鉴定,鉴定结果证明李某并非儿子的生物学父亲。于是,李某起诉到法院要求离婚。
那么,子女非亲生是否属于法定的离婚事由吗?
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规定,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因此,李某要求离婚,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其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依据上述规定,子女非亲生并不属于上述准予离婚中明确的事由,李某仅凭这份亲子鉴定,存在人民法院驳回其诉讼请求的可能。
最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还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根据前述亲子鉴定为子女非亲生并不是法律规定的准予离婚的明确事由,因此,李某需要提供其他证据证明其与张某之间感情确已破裂,否则,亦存在人民法院驳回其诉讼请求的可能。
北京岳成(黑龙江)律师事务所
孙红晶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