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逝者不容侮辱亵渎!

2021年5月22日杂交水稻之父袁隆平去世,泪目!袁老的一生都在农业科研第一线辛勤耕耘、不懈探索,为人类运用科技手段战胜饥饿带来绿色的希望和金色的收获。发展杂交水稻,造福世界人民是他毕生的追求。然而在袁隆平院士去世后,某微信用户、新浪微博某博主却公开发布了多条侮辱袁隆平院士的言论,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实在是可恶又可悲,在哀悼英雄的场景下,竟然有这种人发出此类让人厌恶的声音。警方接到举报后,迅速将其抓获,并依法刑事拘留。令人欣慰的是,对于此事几乎所有网民都表示大快人心。

可能有人会有所疑问,逝者已无知觉,对其进行侮辱,为何是犯罪?自然人死亡后,其权利能力终止,在客观上无法享有人格权,但是死者的人格尊严和人格利益在法律上仍然是一种法益,有保护的客观需要。对死者进行侮辱是否构成犯罪,标准在于行为者是否侵害了法律所保护的社会关系,侮辱逝者对逝者本身并没有造成损失,但却侵害了社会公共秩序。尊重逝者是最基本的道德底线,是社会文明的标志,也是我们中华民族的优良品德。

根据我国《民法典》第九百九十四条规定,死者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隐私、遗体等受到侵害的,其配偶、子女、父母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死者没有配偶、子女且父母已经死亡的,其他近亲属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同时,我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五条规定,侵害英雄烈士等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根据以上法律规定,我们不难看出,利用网络侮辱逝者已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已严重扰乱了社会秩序,对其刑拘合理合法,所谓的自由表达完全不是借口。在享受言论自由的同时,必须尊重事实,对自己的言行负责, 更要遵守相关法律规定, 坚守法律和道德底线!
律师提示:网络世界虚拟、自由,网民采用匿名方式游走于网络世界,道德责任感和自我约束相对弱化。网友在公众网络平台发表言论需要慎重,不要发表对逝者的人格进行贬损或侮辱的言论,否则舆论通过公众网络平台快速传播,不仅会给逝者的亲属带来精神伤害,也会造成严重的社会影响,同时也要承担法律责任。
文/北京岳成(黑龙江)律师事务所
李朦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