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于老先生未婚无子女,于2019年因病去世,对于其遗留房屋一套,于老先生生前未立遗嘱,也未与其他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于老先生是家中的小儿子,有一个姐姐、一个哥哥,其父母和兄姐都先于他去世。于老先生去世后不久,姐姐家的独子付某、哥哥家的独女于某商量继承于老先生遗留的房屋,但因双方无法达成一致意见,付某遂将于某诉至法院,要求分割于老先生遗留的房屋。
法律分析
首先,我国法律规定了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有代为继承遗产的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从法律层面保障被继承人遗产在家族内部被继承,使被继承人的遗产免于沦为无主财产,最大化地保护私有财产,保障代位继承人对家族财富传承的合法期待。
第二,对该案例涉及法律适用的溯及力及其例外情形
1.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规定,第二条: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有规定的,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适用民法典的规定更有利于保护民事主体合法权益,更有利于维护社会经济秩序,更有利于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除外。
从时间效力看,如果被继承人在民法典施行之前死亡的,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其遗产继承原则上不适用民法典,即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不享有代位继承权。但是,根据上述司法解释第十四条的规定:被继承人在民法典施行前死亡,遗产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其兄弟姐妹的子女请求代位继承的,适用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第二款: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第三款: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被代位继承人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但是遗产已经在民法典施行前处理完毕的除外。
2.于老先生在民法典施行之前死亡,原则上其遗产继承不能适用民法典,即其外甥和侄女不享有代位继承权。但是,由于其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配偶、父母、子女),也没有第二顺序继承人(兄弟姐妹、祖父母和外祖父母)继承遗产,属于遗产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情形。
因此,于老先生的遗产继承作为民法典适用的法不溯及既往的例外情形,即其外甥和侄女可以依法继承于老先生的遗产。法律如此规定,既彰显了《民法典》的制度价值,又不违背当事人对代位继承的合理预期。
文/北京岳成(黑龙江)律师事务所
刘君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