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成普法丨服务期不能随意约定!
一位朋友最近入职了新单位,聚会的时候,他一边分享找到了工作的喜悦,一边吐槽自己这五年算是签了卖身契。问及原因,朋友解释道:入职当天,公司就要求我签了长达5年的服务期协议,说如果中途离职,得赔偿大几十万。
其实,朋友完全没有必要顾虑所签订的服务期协议,因为这样的服务期约定是无效的。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由此可见,用人单位出资提供专业的技术培训,是其能够与员工约定服务期的前提条件,服务期协议也并非用人单位可以任意捆绑员工的卖身契。
一般而言,用人单位委托的是具有培训或者教育资格的第三方机构进行培训,并且有第三方出具的货币支付凭证,比如合同、发票等等。
另外,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提供的,需要是专业技术培训。这主要是为了和义务性培训区分开来。许多用人单位会组织员工进行消防安全培训、健康卫生培训、岗前培训或者规章制度培训等等,这些培训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因此,也不能基于此而约定服务期。通常可见的专业技术培训类型,比如委托科研院校、培训中心、职业学校代为培训;给员工进行外语、专业职称等专项能力的培训;送员工出国进修、做访问学者等等。
这就是单位可以与员工约定服务期的前提条件,大家千万不要把无效协议当做阻碍自己职业发展道路上的绊脚石和卖身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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