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逢情人节、纪念日或520等特殊节日,情侣之间通常会发送微信红包或者通过微信转账1314、6666、9999元等特殊金额来表达爱意。这种示爱方式不仅体现发送者的经济实力而且让收受者享有更大的消费自主权。下面我们就来聊聊情侣间的转账行为,在法律范畴内到底应被界定为赠与行为还是借款行为?分手后转账钱款应否归还?
赠与行为是指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而受赠人表示接受的行为,具有单务性和无偿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根据常理,发送红包或微信转账是情侣一方为增进双方感情而对另一方的赠与行为,红包本身即带有赠与性质,若不属于《民法典》规定的法定撤销情形,钱款一经交付,即使分手也不得要求返还。
借贷行为是借款人向出借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行为,具有双务性和有偿性。借贷合意关键要素在于借款方向出借方要作出借钱的意思表示。情侣之间转账行为的法律性质应如何界定,应该根据转账金额、转账备注以及微信聊天记录、是否存在书面的借贷合同或借条、银行流水等内容来综合判定。
如果一方仅提供微信转账记录为据,而双方之间从未就转账款项的性质作出任何约定,聊天记录中也从未出现过有关借款的表达或协商,双方之间亦未签订任何书面的借款合同等书面凭证,难以认定双方之间已达成借贷的合意,起诉一方还应就借贷成立的事实进一步承担举证证明责任。如果现有证据并不能证明这些款项系借款而非双方之间的其他经济往来,应由起诉一方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但需注意,订立婚约之时,一方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给予另一方大额款项的行为(金额标准可根据当地彩礼风俗认定),很可能被认为是以将来缔结婚姻作为附加条件的赠与行为。如果双方之间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那么赠与行为不发生法律效力,受赠方继续占有赠与财物无任何法律和事实依据,赠与人有权以不当得利为由请求受赠人予以返还。
律师提示:在恋爱或其他人际交往过程中,当事人要明确赠与与借款的区别。借贷最好通过借贷合同、借条收条、银行转账流水等证据形式固定下来。如果必须选择通过微信红包或微信转账等方式借款,也务必要备注好款项的性质,并尽可能在聊天记录中对借款方的身份信息、借款利息的约定、归还钱款时间、违约责任的承担等信息加以明确,以防覆水难收。
正如丁丁在《爱要坦荡荡》中所唱:爱要坦荡荡,不要装模作样到天长,情侣之间无论是赠与还是借款都要坦荡无虞,即使世上没有满分的浪漫,我们依然相信爱。
文/北京岳成(黑龙江)律师事务所
安鑫鑫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