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新闻报道:2021年5月11日,黑龙江省佳木斯市的一名市民听到公厕内有婴儿的哭声,寻声确认公厕粪池内确有一名婴儿。见此,该市民立即拨打电话报警。在解救过程中,因为公厕粪池里的杂物过多,并且粪坑深不可测,经过多次尝试后最终使用6米的拉梯探入粪坑中,才将婴儿捞出,婴儿最终获救。在解救后,婴儿身上包裹的蓝色纱布已被粪水浸透,对婴儿根本起不到任何保护作用。打捞人员及时送到医院救治,医生发现女婴有很严重的唇腭裂,这也有可能是遗弃婴儿的主要原因。
虽然女婴被成功解救,但由于粪水的浸透,导致该名女婴得了肺炎,据悉,该名女婴目前正在重症监护室中接受治疗。那么婴儿为何出现在公厕,又是何人为之?目前尚不可知。
实施将婴儿丢入粪坑的行为人又将受到哪些法律制裁呢?下面,笔者为大家进行简要分析:
众所周知,婴儿无民事行为能力,是需要被他人抚养的人群。若应当尽到抚养义务的人,故意将其丢弃至医院、路边、公园等能被人发现的环境中,本意是希望婴儿被及时发现并被别人带走,在未造成该婴儿死亡或者重伤的情况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1条: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情节恶劣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的规定,实施类似行为的人将涉嫌本法规定的遗弃罪。
但是就本案而言,女婴出生五天,且因为患有严重的唇腭裂,被他人直接扔到足以致使女婴溺亡或窒息的粪坑中,笔者认为,该行为的实施者,其主观能够判断其行为足以造成该婴儿若不被他人救出,最终必将造成婴儿死亡的结果,该行为人的行为或将属于故意剥夺女婴的生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规定,构成故意杀人罪。
综上,遗弃被扶养人是否构成犯罪,以及构成何种犯罪需结合行为人是在什么条件下作出的遗弃行为,以及该行为对于未成年人何种权益造成了侵害。对于仅仅是为了逃避抚养义务,并不希望被害人死亡,将被害人遗弃在福利院、医院、派出所等人流较多的场所,希望被害人得到他人救助的,一般以遗弃罪定罪处罚。对于希望或者放任被害人死亡的,将被害人丢弃在人迹罕至的场所,或者使被害人难以得到救助的场所,应当以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
孩子是父母的天使,父母既然决定把孩子带到人世间,就应当尊重、爱护幼小的生命,生命再小,监护人也应当给予他(她)应有的关爱与被抚养的权利。我们因为每一个被遗弃的小生命的获救而惊喜,更唏嘘那些无视生命、枉法实施遗弃甚至杀害生命的行为,我们多么希望在这人人温饱的和谐社会,该类事件不再会发生,不再看到遗憾。
文/北京岳成(黑龙江)律师事务所
谭诚 王恺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