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有报道称,张某与李某于2008年结婚,婚后生有一女儿,张某离开家到外地打工多年,2021年初,张某与李某协议离婚,在离婚协议中约定,婚生女儿归女方李某抚养,男方张某每月支付抚养费3000元。
李某婚姻登记机关发给离婚证后,将女儿的姓氏更改为随其姓,张某发现后,以李某将女儿的姓氏进行更改为由拒绝支付抚养费。那么,张某是否有权依据李某将女儿的姓氏进行更改拒绝支付抚养费?
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自然人应当随父姓或者母姓,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父姓和母姓之外选取姓氏:
(一)选取其他直系长辈血亲的姓氏;
(二)因由法定扶养人以外的人扶养而选取扶养人姓氏;
(三)有不违背公序良俗的其他正当理由。
少数民族自然人的姓氏可以遵从本民族的文化传统和风俗习惯。因此,张某和李某的女儿即可以随父姓也可以随母姓。
另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的规定,父母不得因子女变更姓氏而拒付子女抚养费。父或者母擅自将子女姓氏改为继母或继父姓氏而引起纠纷的,应当责令恢复原姓氏。
因此,在父母离婚后,将子女的姓氏更改为另一方的也是可以的,对方不得因子女姓氏的变更而拒绝支付抚养费。
文/北京岳成(黑龙江)律师事务所
孙红晶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