备受社会关注的阿里巴巴集团垄断案有了处理结果:2021年4月10日,国家市场监管总局依法对阿里巴巴集团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其2019年销售额4%,计182.28亿元罚款。
从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作出的国市监处〔2021〕2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中可以看到,调查过程中,阿里巴巴提出其不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理由:一是衡量网络零售平台服务市场份额的指标多元且不统一,不能以单一指标推定当事人具有支配地位;二是平台服务市场高度依赖信息技术发展,第三方支付和社会化物流等快速发展,大大降低了行业准入门槛,新竞争者持续进入并快速发展;三是新兴平台的发展使经营者销售渠道多元化,对单一平台的依赖性有限,降低了经营者的迁移成本。
我国《反垄断法》第十八条规定:认定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应当依据下列因素:(一) 该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以及相关市场的竞争状况;(二) 该经营者控制销售市场或者原材料采购市场的能力;(三) 该经营者的财力和技术条件;(四) 其他经营者对该经营者在交易上的依赖程度;(五) 其他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的难易程度;(六) 与认定该经营者市场支配地位有关的其他因素。
通过调查,20152019年,阿里巴巴网络零售平台服务收入在中国境内10家主要网络零售平台合计服务收入中,份额分别为86.07%、75.77%、78.51%、75.44%、71.17%。于此同时,阿里巴巴同期网络零售平台商品交易额在中国境内网络零售商品交易总额中,份额分别为76.21%、69.96%、63.58%、61.70%、61.83%。
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认为阿里巴巴的市场份额超过50%,《反垄断法》第十九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推定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一) 一个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达到二分之一的;(二) 两个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合计达到三分之二的;(三) 三个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合计达到四分之三的。因此,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认定阿里巴巴在中国境内网络零售平台服务市场具有支配地位。
我国平台经济发展正处在关键时期,此次监管部门处罚阿里巴巴集团,对企业发展是一次规范扶正,对行业环境是一次清理净化,对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是一次有力维护。正如《人民日报》评论所说,规范是为了更好发展,扯袖子也是一种爱护。相信随着治理体系的不断健全,平台经济必将迎来更大发展机遇,更好地为高质量发展和高品质生活服务。
文/北京岳成(黑龙江)律师事务所
吴昊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