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成普法丨一杯“冰水”赔15000元 肯德基一点都不冤
近日,江苏苏州,一女子小杜因口渴向肯德基要了杯水,喝下后发现竟是消毒水。小杜饮用后嗓子和胃部出现严重不适,经医生诊断患有急性糜烂性胃炎和胃痉挛。肯德基餐厅承担了1500元的治疗费用后,表示只愿意再赔偿1000元,同时要求小杜签一份保密协议。在执法部门介入调查后,肯德基表示将在看好病的基础上给予小杜15000元误工费补偿。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第一千一百九十一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肯德基员工在向女孩小杜提供服务时,未尽到注意义务,将含有消毒水的杯子递给小杜,致使小杜身体损伤(糜烂性胃炎和胃痉挛)住院治疗。据上规定,肯德基应对小杜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但是肯德基为什么最开始想要自行赔偿1000元作为封口费?大概是因为《食品安全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1000元的,为1000元。
但这仅是消费者可以使用的请求权基础之一。本案的女孩小杜完全可以依据前面所述的侵权责任相关法律,通过举证相关损失,起诉肯德基要求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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