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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首例高空抛物案!判了!

2021年3月25日,哈尔滨市呼兰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黑龙江省首例高空抛物涉嫌构罪案件,被告人刘某因犯高空抛物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这是自2021年3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生效后,黑龙江首例高空抛物案件。

法院经审理查明,2020年11月5日18时许,居住在哈尔滨市呼兰区某小区7楼的刘某酒后因琐事与父亲争吵,其为发泄情绪,将玻璃酒精瓶掷向自家窗户,酒精瓶击穿窗户玻璃后,坠落至楼下,将被害人于某停放于楼下的轿车前风挡玻璃、右侧A柱等部位砸坏,造成财产损失价值人民币5116元。案发后,刘某主动向哈尔滨市公安局呼兰分局投案,并赔偿了相应损失,被害人予以谅解。

《刑法修正案(十一)》第三十三条规定:从建筑物或者其他高空抛掷物品,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法院认为,被告人刘某从建筑物抛掷物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高空抛物罪。鉴于被告人刘某某系自首,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对其从轻处罚。其家属已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酌情对其从轻处罚。故依法作出上述判决。宣判后,刘某表示服判。

高空抛物罪作为新罪名单独入刑,标志着国家从法律上遏制高空抛物这一不文明行为的决心。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黑龙江省首例高空抛物案的审理和宣判,能够对不法行为起到震慑作用,有效防范、遏制高空抛物行为的发生。

同时,每个公民都应自觉提升社会公德、法治观念,从自身做起,管住任意妄为之手,只有全社会形成文明习惯和法治共识,才能筑起保护头顶上的安全的坚固屏障。
文/北京岳成(黑龙江)律师事务所
吴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