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吴先生(化名)在某家具店购买了价值上万元的家具,交付了货款之后,该家具店为吴先生开具了商品销售单,单据上载明了货物名称、数量及价款,但未约定送货方式及送货时间,同时该单据未加盖家具店公章,仅有该家具店工作人员手写的微字。
本以为可以很快收到家具,但家具店迟迟没有发货,后经吴先生询问,该家具店称已经发货,吴先生表示并未收到货物,家具店竟然要求吴先生证明其未收到货物。
法律分析:
吴先生在该家具店购买家具并支付了价款,该家具店为吴先生出具了商品销售单,且家具店认可吴先生在其店内购买家具的事实,故吴先生与该家具店之间构成买卖合同关系。我国《民法典》第598规定:出卖人应当履行向买受人交付标的物或者交付提取标的物的单证,并转移标的物所有权的义务。
如家居店主张其已经向吴先生交付了货物,应当提供能够证明其已经履行交付义务的相关证据,家具店要求吴先生证明其未收到货物的要求显然不合理,也没有法律依据。由于吴先生与家具店并未约定交付货物的期限,如家具店未履行交付货物的义务,吴先生可以要求家具店交付货物,但应当给予家具店必要的准备时间。
律师提示:
消费者在购买贵重商品等大额消费时,应当与商家签订书面的买卖合同,合同中应对货物名称、数量、价款、质量、价款、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等作出明确约定,并要求商家加盖公章、合同专用章。同时消费者应当保留好支付货款的相关凭证,这样一旦出现消费纠纷,消费者可依据与商家签订的买卖合同主张权利,避免财产损失。
文/北京岳成律师事务所黑龙江分所 吴昊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