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等互联网技术的发展带来了新的商业模式,随着在线提供商品与服务以及数字产品日益繁多,当事人通过计算机网络作出意思表示订立合同随之兴起。通过互联网订立的合同,被称为电子合同,从根源上讲,电子合同是电子商务逐步发展的产物。电子合同订立与履行时间的确定,直接关系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的认定,对正确界定相关权利义务的转移以及风险承担、争议解决等具有重要意义。
一、电子合同订立时间的确定规则
不同于传统合同,电子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可以足不出户就能订立合同,从而大大节约了成本和时间。电子合同本质上与传统合同并无实质区别,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则合同成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一方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发布的商品或者服务信息符合要约条件的,对方选择该商品或者服务并提交订单成功时合同成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据此规定,当事人有约定的,应根据当事人的约定确定合同成立的时间。
当事人没有特别约定的,如果当事人一方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发布的商品或者服务信息内容具体明确,并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在这样的前提下,对方选择该商品或者服务并提交订单成功时合同成立。如果不符合要约的条件,则对方提交的订单属于要约而非承诺,提交订单成功也仅是发出要约,需要经营者发出确认才构成承诺,合同方可成立。但是需要注意的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等方式约定消费者支付价款后合同不成立;格式条款等含有该内容的,其内容无效。
二、电子合同履行时间的确定规则
电子合同标的物的交付,是电子合同履行的重要内容。不论电子合同的标的物是交付商品还是提供服务,相对于传统实体的交付,电子商务领域的交付存在着一定的特殊性。
首先,电子合同当事人对交付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方式、时间另有约定的,应当尊重其约定,按照其约定履行。
其次,在当事人没有约定的情况下,可以按照以下情形分别确定:
如交付的标的物是有体物、有形产品,并且采用快递物流方式交付的,则电子合同的履行与传统合同的履行并没有任何不同,收货人的签收时间为交付时间。收货人一般是商品的买受方,也可以是合同约定的其他收货人。快递物流企业如果使用智能快件箱或者驿站等形式进行递送,应当以收货人打开快件箱后实际收到商品的时间为准。
交付的标的物为无形物时,一般可以采取两种方式进行交付:
一是将无形标的物装载于有形物中进行交付,比如将计算机软件装载于光盘内再进行交付,是以有形介质为载体,使无形标的交付变有形标的交付的方式,可以适用传统合同履行的有关规定;
二是电子传输交付,即通过电子网络中的数据电文往来完成合同标的交付,比如在得到服务提供方许可的前提下,登录到服务提供方的电子网络中将计算机软件下载完成交付,或由服务提供方利用电子网络将标的物直接发送到对方当事人的指定系统中即完成交付,这是电子合同独有的交付方式。
该方式已经将传统合同履行过程虚拟化,在对方当事人能够按照合同目的有效地占有和支配电子合同项下的标的物时,服务提供方就已经履行了自己所承担的合同义务。此种采用在线传输方式交付标的物的,合同标的物进入对方当事人指定的特定系统且能够检索识别的时间为交付时间。
电子合同标的物为提供服务的,如通过互联网等预定旅游、就餐、乘车、租车等服务,在双方就交付时间没有约定的情况下,双方通过电子商务平台生成电子凭证或者实物凭证上载明的时间应为交付时间,上述凭证中没有载明时间或者载明时间与实际提供服务的时间不一致的,以实际提供服务的时间为准。
文/北京岳成律师事务所黑龙江分所 刘晓巍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