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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之声 丨“新房层高只有1米3 业主只能跪着走” 岳屾山律师接受采访

2021年4月8日,中央广播电台《中国之声》采访北京岳成所高级合伙人、央视特约评论员岳屾山律师,岳律师就新房层高只有1米3 业主只能跪着走发表评论。

新闻背景

近日,四川成都一些业主的遭遇,在网上备受关注。业主们说他们购买了广告宣传的精装跃层公寓房,但是收房之后却发现公寓总层高缩水了20厘米,而跃层部分的高度只有1米3,只能跪着走。但是在购房合同上对于房屋的层高却并没有明确的约定。此外公寓精装的质量也达不到预期。

房产交易是以合同作为依据,法律上叫做要约,而广告宣传作为吸引购房者来签合同的方式,只能称为要约邀请。针对要约和要约邀请之间存在差异导致纠纷的情况,最高人民法院2003年出台的司法解释明确,商品房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是要约邀请,但是出卖人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以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并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应当视为要约。这样的说明和允诺即使没有载入商品房买卖合同,也应当视为合同内容,当事人违反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那么,与广告宣传不符的情况,能否视为开发商违反合同约定,消费者购房时都有哪些陷阱需要防范?

律师分析

岳屾山律师表示,像这样广告宣传与合同约定不同,导致的购房纠纷并不少见。开发商想要卖房子,会给出各种承诺或者很美好的描绘,一旦落不到实处的时候,就会出现各种纠纷。

而根据相关司法解释,商品的广告或者宣传资料中所做的说明和允诺能否视为合同内容,司法实践中需要认定的过程。商品的广告或者宣传资料一定是非常具体和明确的,而且是对消费者是否签订合同产生具体和重大的影响的才可以,并需要一个司法认定的过程。但是在司法实务过程中,有的是可以认定上的,有的却没有认定上,这个还需要根据具体案件的具体情况来具体分析。所以对于购房者来讲,最有把握或者对自己的保障最有利的,就是一定要将其所有承诺变成白纸黑字,签署到合同中或者写入到补充协议中来保障自己的权利。

除此之外,岳律师建议购房者可以追究开发商虚假宣传的责任,相关的监管部门也可以在销售宣传等环节加强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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