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常,在劳动争议案件中,需用人单位履行的各类金钱支付款项一般包括劳动报酬、经济补偿和损害赔偿,因性质不同,纳税义务也有所不同,经常产生劳动者获偿是否需要纳税、原用人单位是否应履行代扣代缴义务等问题,以下结合司法实务及相关法律规定,予以简析。
一、劳动者获偿款项的纳税义务
在符合《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情况下,劳动者作为个税的纳税义务人,应当履行纳税义务。那么针对上述劳动报酬、经济补偿、损害赔偿是否纳税、哪些需要缴纳做出分析:
首先,《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明确个人因任职或受雇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等需要纳税,劳动争议中有关支付拖欠工资、加班工资、最低工资差额、绩效工资、年终奖金、福利补贴等的诉求均属于劳动报酬性质,该类获偿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其次,依照财税(2018)164号文规定,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取得的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包括用人单位发放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和其他补助费)在当地上一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3倍数额的部分,不计入当年综合所得,单独适用综合所得税率表,计算纳税。同时该条规定不区分居民个人和非居民个人,也就是说劳动者因诉请支付解除或终止合同的经济补偿而获偿的,需依照规定分情况计缴个税。
最后,对于损害赔偿,指用人单位违反规定给劳动者造成的损失,包括身体健康损害、用人单位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产生的双倍经济补偿标准的惩罚性赔偿、因超期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产生的双倍工资的惩罚性赔偿等,均不是劳动者取得的收入,不具有税法上应纳税所得的性质,不属于纳税范围。因此,劳动者在劳动争议中获偿的各类赔偿,无需缴纳个税。
那么针对缴纳个人所得税的行为,《个人所得税法》明确以所得人为纳税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其中包括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的形式,如用人单位未履行代扣代缴义务的,依照《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将承担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二、实务处理
劳动争议案件中,用人单位既负有按照生效裁判文书履行支付的义务,又需要针对劳动报酬、经济补偿履行法定的代扣代缴义务,如果用人单位积极履行上述义务,计算应代扣代缴的个税并向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仲裁或判决结果扣除了代扣代缴个税的部分支付给劳动者本人则不需要强制执行,反之,如果劳动者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法院一般分两种情况处理:
1.如果用人单位在执行过程中代扣代缴个税,并按代扣代缴之后的金额支付给劳动者,执行法院可以计算用人单位代扣是否正确,这部分税额从执行标的中扣除;
2.如果用人单位未履行,则需要计算应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的个税,并将这部分税额从执行标的中扣除。
三、风险防范及意见建议
当用人单位遇有劳动争议,为避免执行过程中产生纠纷及涉税处罚,律师建议(供参考):
1.劳动争议案件审理过程中,对可能涉及的劳动者纳税款项,需要在庭审中说明。
2.与劳动者达成和解、调解协议的,需要在调解或和解协议中明确支付款项性质及是否涉税,并明确用人单位需履行法定的代扣代缴义务,将剩余款项支付劳动者。
3.裁决或判决文书中未明确纳税及缴纳事项的,应书面咨询税务部门,取得税务部门答复,并按《税收征收管理法》要求积极履行代扣代缴义务。
4.劳动者提出执行申请的,应及时与执行法官沟通,说明个税有关代扣代缴的规定,出具税务部门的咨询答复,确保用人单位在不违反税法规定的前提下配合执行。
文/北京岳成律师事务所黑龙江分所 朱晗琼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