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张先生一直酷爱对信鸽的饲养。前不久,张先生以7000元的价格向省外信鸽爱好者出售了一对信鸽,张先生联系到某快递公司,在快递公司同意邮寄的情况下双方办理了寄递手续,张先生交付了信鸽及寄递费用。后因快递公司的原因鸽子在运输途中丢失,张先生与快递公司因此发生纠纷,经双方多次就赔偿事宜协商未果,张先生打算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法律分析
首先,张先生将活的信鸽交付快递公司寄递,以及该快递公司寄递的行为均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依据我国《邮政法》规定,邮政企业收寄邮件和用户交寄邮件,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禁止寄递或者限制寄递物品的规定。
《邮政法实施细则》规定,邮政企业禁止寄递各种活的动物。《快递市场管理办法》规定,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不得实施违反国家规定,收寄禁止寄递的物品的行为。张先生将活的信鸽交付快递公司寄递,快递公司同意邮寄并办理了寄递手续后进行邮寄,张先生与快递公司双方都违反了相关法律的规定。
第二、对快递公司寄递信鸽途中将信鸽丢失,张先生遭受的损失赔偿应适用有关民事法律的规定。依据《快递市场管理办法》规定,快递公司在快递服务过程中,快件(邮件)发生丢失的,首先快递公司应当按照与张先生的约定,依法予以赔偿;如快递公司未与张先生对相关赔偿进行约定的,张先生交寄的快件(邮件)如果购买了保价,则快递公司应当按照保价金额进行赔偿;对于张先生未购买保价的快件(邮件),按照《邮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相关法律规定赔偿。
律师建议
邮政企业以及其他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均应守法依规有序经营,加强所属从业人员的业务素养和行为规范,避免因违法经营造成用户财产损失,同时也造成企业自身财产及相关利益受损。用户寄递邮件时,也应遵守相关法律对禁止寄递物品的规定,避免造成自身财产的损失。
文/北京岳成黑龙江律师事务所 刘君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