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不久,看到一则报道,广西一对结婚后多年未有子女的雷某夫妇两年前在当地共同收养了一名6岁的孤儿肖某,并在县民政部门办理了登记。雷某夫妇与养子肖某三口之家虽不富有但也还是其乐融融。就在雷某夫妇收养肖某的一年后,雷某的妻子发现自己已怀孕,因担心自己亲生的孩子出生后,往后两个孩子的生活、抚养、教育等需要花费大量的时间精力以及经济问题原因,雷某夫妇反复考虑最后商定打算与肖某的送养人解除收养关系。
那么,什么情况下可以解除收养关系?协议解除收养关系的程序是什么?收养关系解除的法律后果是什么?
如果雷某夫妇在与送养人解除收养关系协商不成,雷某夫妇不履行对肖某的抚养义务,肖某的送养人如何保护肖某的权益不受侵害呢?
01、关于解除收养关系的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收养人在被收养人成年以前,不得解除收养关系,但是收养人、送养人双方协议解除的除外。养子女8周岁以上的,应当征得本人同意。肖某现在8周岁,依据法律规定在肖某成年以前,雷某夫妇不得解除收养关系,即使雷某夫妇与送养人协商解除收养,还应当征得肖某的同意才行。
02、关于协议解除收养关系的程序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同理,如果在经雷某夫妇与送养人协议解除收养关系的,雷某夫妇与肖某的送养人应当到民政部门办理解除收养关系登记。
03、关于收养关系解除的法律后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收养关系解除后,养子女与养父母以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即行消除,与生父母以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自行恢复。但是,成年养子女与生父母以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是否恢复,可以协商确定。也就是说如果雷某夫妇与肖某的送养人协议解除收养关系之时,肖某与雷某夫妇及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终止,肖某与其生父母及近亲属间的关系自行恢复。
04、若雷某夫妇未协商好解除收养关系且不履行抚养义务,那送养人如何保护肖某的权益不受侵害呢?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收养人不履行抚养义务,有虐待、遗弃等侵害未成年养子女合法权益行为的,送养人有权要求解除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收养关系。送养人、收养人不能达成解除收养关系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在肖某的送养人不同意解除收养关系的情况下,如果雷某夫妇不履行对肖某的抚养义务,有虐待、遗弃肖某行为的,肖某的送养人有权要求解除收养关系,当事人双方对解除收养关系不能达成一致的,肖某的送养人可以提起诉讼要求解除收养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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