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媒体报道

如何认定网络“差评”是否构成侵权

如今通过网络购物已经成为非常普遍的消费模式,而很多人在购物前都会通过查看商品的评价来决定是否购买该商品。不乏部分商品名不副实获得多条差评,但有些差评却是恶意诋毁,侵犯了商家的合法权益,这些行为必将触犯法律。

根据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六条规定:国家鼓励、支持一切组织和个人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社会监督。《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消费者对生产者、经营者、销售者的产品质量或者服务质量进行批评、评论,不应当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但借机诽谤、诋毁,损害其名誉的,应当认定为侵害名誉权。之规定,确立了任何组织和个人的消费监督的权利和方式,更禁止借机侵害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的名誉权。那么如何消费监督行为与借机诽谤、诋毁相区别?对于侵害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名誉权民事责任的构成,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侵权责任编中侵权责任构成要件的一般原理,从违法行为、损害事实、因果关系及主观过错四个要件共同认定。

(1)违法行为
即网络用户或者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了诽谤、诋毁等手段。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对产品质量、服务质量进行批评、评论引起的名誉权纠纷,如何认定是否构成侵权?消费者对生产者、经营者、销售者的产品质量或者服务质量进行批评、评论,不应当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但借机诽谤、诋毁,损害其名誉的,应当认定为侵害名誉权。

新闻单位对生产者、经营者、销售者的产品质量或者服务质量进行批评、评论,内容基本属实,没有侮辱内容的,不应当认定为侵害其名誉权;主要内容失实,损害其名誉的,应当认定为侵害名誉权。为此侵害商家名誉权,首先必须具有损害他人商业信誉和商品声誉的内容,必须是不真实的事实。

其次,侵权行为应当针对特定对象,明确指向某一经营主体,如果行为人的相关不利言论或虚假报道是针对某一行业或某一社会现象,而非某一明确具体的经营主体,则不能构成侵害法人名誉权的行为。

(2)损害事实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网络用户或者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诽谤、诋毁等手段,损害公众对经营主体的信赖,降低其产品或者服务的社会评价,经营主体请求网络用户或者网络服务提供者承担侵权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侵害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名誉权造成的损害事实是损害公众对经营主体的信赖,降低其产品或者服务的社会评价。损害事实的认定标准在于对经营主体商业信誉和商品声誉的危害性结果发生,内容涉及经营主体的产品质量、经营状况、销售状况、履约能力等。

(3)因果关系
侵权行为的成立,前述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应存在因果关系。所谓因果关系,是指现象之间,在先现象引起在后现象的稳定的和可重复的联系。侵害商家名誉权的因果关系,往往通过推定而成立。

(4)主观过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第一千一百九十五条: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权利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通知应当包括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据及权利人的真实身份信息。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应当及时将该通知转送相关网络用户,并根据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据和服务类型采取必要措施;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权利人因错误通知造成网络用户或者网络服务提供者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如果网络用户采取诽谤、诋毁等手段,故意追求并实施损害经营主体商业信誉和商品声誉的行为,应视为主观上具有侵权故意,承担侵权责任。
综上所述,我们可以通过四个方面来鉴别差评是否侵害了商家的合法权益。引用评价机制不仅应该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更应保障商家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引导市场更健康、有序发展。


文北京岳成律师事务所黑龙江分所
蒋岳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