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陈某和杨某于2000年结婚并育有两个孩子。儿子于2001年出生,因智力障碍不能独立生活,女儿于2004年出生,就读于某大学,现二子女均已成年。因夫妻双方沟通较少,陈某曾于2022年2月以感情不和向法院起诉离婚,法院审理后认为夫妻感情并未完全破裂判决不准离婚,后夫妻关系仍未好转,陈某以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再次向法院起诉离婚。杨某辩称两个孩子虽然都已成年,但由于儿子智力低下只能依靠其照顾生活起居,故导致其不能进城打工,只能在家务农并就近打一些零工,因此,实在无力承担女儿全部学费。陈某应该负担一部分抚养费及学费。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已无和好可能,故准予二人离婚。二人儿子虽已成年,但因智力低下生活无法完全自理,需要亲人长期照顾在侧。考虑到儿子过去一直随杨某生活,由杨某继续照顾较为适宜,陈某亦同意支付抚养费,故判决儿子随杨某生活,陈某每月支付抚养费用。而二人女儿已成年并具备独立生活能力,陈某对其已无支付抚养费的法定义务。法官经与杨某释法,杨某表示理解。故法院最终判决准予二人离婚,陈某每月支付儿子抚养费。
律师说法
《民法典》规定,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正常情况下,父母仅对未成年子女有抚养义务,但如果成年子女因疾病、残疾等原因没有劳动能力,或因其他特殊原因导致不能独立生活,父母仍需继续承担抚养义务。反之,身心健康的成年子女有时因求学等原因没有收入,但因其已具备独立生活能力,父母并无抚养义务,不过为了其健康成长,法律亦不禁止父母自愿向成年子女支付生活费用。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
文/张赫 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