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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开始前,协议约定免除其赡养义务且放弃继承的,该约定条款无效!

案情简介:


王刚和王明及王美丽是亲兄妹,均已成家立业,在其父母健在时,王美丽在全家人都在场的情况下,签署了《家庭协议》,协议约定,王美丽免去赡养父母的义务,且放弃继承其父母财产的权利。当父母相继去世后,遗产开始处理时,王美丽因家庭生活困难,主张要参与继承分割父母遗产。


问题:王美丽能否参与继承分割遗产?


法律分析:


首先,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编的解释(一)》第三十五条之规定,放弃继承的意思表示应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作出,而本案中,王美丽是在其父母生前达成放弃继承的协议,系继承开始之前作出,不符合该法律规定。


其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编的解释(一)》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因放弃继承权致其不能履行赡养的法定义务的行为无效,本案中,王美丽在协议中约定免去赡养父母的义务,而继承权是基于特定的身份关系所享有的权利,身份权不能放弃,因此放弃继承不能附加条件,也不能影响法定义务的履行。故该协议约定无效。


综上所述,王美丽放弃继承的意思表示是在继承开始之前,同时子女赡养老人既是传统美德,更是法定义务,子女间不能自行协议免除赡养义务,更不能以不尽赡养义务为由放弃继承,所以约定不尽赡养义务、放弃继承的协议条款无效,王美丽能参与继承分割遗产。


相关法条: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条:“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以书面形式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编的解释(一)》第三十二条:“继承人因放弃继承权,致其不能履行法定义务的,放弃继承权的行为无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编的解释(一)》第三十五条:“继承人放弃继承的意思表示,应当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作出。遗产分割后表示放弃的不再是继承权,而是所有权。”


文/杨楠楠 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