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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惕恶意“AI换脸”技术——娱乐至死的年代,无人独善其身

实事热点:

4月初,微博一则题为“女子地铁照遭AI一键脱衣”的热搜热度高居不下,引发网友对深度合成技术的激烈探讨,评论区态度纷然:有事不关己的看客,有愤愤不平的声讨者,有自危自省的人间清醒型,也有开小号蹭热度非法传播淫秽图片的资源小贩。调查还原事实真相后,最初是一男子保存该女子生活照,并利用AI技术合成淫秽图片,捏造朋友在地铁偶遇裸女的经历,将其发送至微信网聊群后,该照片在各种网聊群与社交平台迅速传播。

纵观全事始末,造谣者煽风点火,传谣者以讹传讹,涉事人被推至舆论风口,一时百口莫辩。事态发酵到如此地步,已不仅仅是以假乱真的合成技术、低道德素质与娱乐心态的共同作用,隐含的更是一种法不责众的侥幸心理。此事反映的,是人们一定程度上权利意识的淡薄和对法律法规的轻视。


法律分析:

《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规定,“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

不特定关系人组成的网聊群具有公共空间的属性,信息在其中传播具有便利、广泛、快捷等特点,造谣者在此类群聊中发布侮辱、诽谤、污蔑或者贬损他人的照片构成名誉权侵权,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该照片曾一度引发网友对该女的猜测和误解,公众对该女产生负面认识并造成其社会评价降低,造谣者的损害行为与该女名誉受损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故造谣者制作不实图片并发布于群聊的行为符合侵犯名誉权的要件,构成侵权。

《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九条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丑化、污损,或者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权。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AI换脸”虽为拼贴,但其生成内容包含的自然人身体形象具备可识别性,一般的社会公众能够通过该特征能识别出特定自然人,能够构成法律意义上的肖像,属于肖像权的保护范围。该男利用信息技术手段合成了含有该女可识别肖像的淫秽照片,不要求其行为营利或有营利目的目的,也无关肖像权人影响力大小,只要未经该女同意,公开传播该女的肖像,此损害行为便已符合侵犯肖像权的要件,构成侵权。

综上,该女有权要求该男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律师警言:

舌上有龙泉,杀人不见血。黄色谣言是对女性最有效的围猎,倘若造谣者合成照片的技术能做到天衣无缝的程度,此类谣言可以让女性彻底社会性死亡而毫无还击能力,即便女性保护自己的权益予以造谣者还击,其辟谣之路需要良好的心理承受能力,需要为寻找谣言源头付出大量的时间与成本。在彻底辟谣之前,此类谣言对于女性个人社会评价意义上发生的不良影响,可能在几年甚至十几年之内都不会消弭。

个人信息的曝露的提高与信息收集难度的降低,使我们身处一个造谣低成本与娱乐至死的时代。被娱乐的对象选择是随机的,我们无法预测谁将成为下一个舆论风口的受害者,是明星,是陌生人,是朋友,是家人,还是我们自己。

莫听三寸舌,莫做三寸舌。毕竟,众口铄金之下,你我都不能独善其身。


文/律师助理 李一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