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14年3月的一天,被告人楚某某来到渠县某中学男生初一七班寝室,以语言威胁、恐吓等手段抢走贾某某现金100元。
2014年4月20日上午,被告人楚某某伙同郭某、雷某某(郭、雷某在逃)在渠县某中学男生寝室一楼楼梯间以手持甩棍和语言威胁、殴打及搜身等手段,抢走李某现金114元,陈某某现金14元。后三人来到该中学所在镇步行街一网吧对正在上网的该校学生张某某,采取木棒和语言威胁、搜身等手段抢走其现金120元。后法院判决被告人楚某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2000元(已缴纳),所获赃款予以追缴(已退赃348元)。
法条链接
《刑法》第263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入户抢劫的;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
(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
(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
(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
(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
(七)持枪抢劫的;
(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律师提示:本案是典型的校园暴力案件,犯罪主体和犯罪对象皆是未成年人,犯罪的行为具体是以威胁恐吓手持凶器等手段,而犯罪的地点是在学校周围甚至直接在校园内,发生在高年级对低年级的伤害。赃款数额虽不高,仅有348元,但案件具有一定的团伙性质并属于多次作案,并且本案严重的危害性不仅体现在对被害学生身体上的伤害,更多的是对青少年造成难以磨灭的心灵上的伤害,而且这种心灵上的伤害很容易延续,在年少的心灵埋下仇恨的种子,继而滋生新的犯罪的发生,故本案法院的判决在惩罚犯罪的同时更多地是起到的是示范、震慑和教育作用。相较于成年人的犯罪,未成年人犯罪更应该得到家长和全社会的关注,因为青少年作为更年轻的一代,不仅肩负着父母的希望,更是我国新生代的代表, 应该以阳光、积极地面貌成长,避免误入歧途。
文/ 张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