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赵某和孙某于2000年相识并对外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但是二人并未办理结婚登记。2021年3月,赵某因车祸经抢救无效死亡,现孙某主张其与赵某构成事实婚姻,欲以配偶身份继承赵某的生前财产,问能否得到支持?
律师解答:不能得到支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条:“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完成结婚登记,即确立婚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之规定,我国实行婚姻登记制度,男女双方确认婚姻关系存在的标志即为结婚登记,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及时补办登记,否则将不被承认存在婚姻关系。
关于事实婚姻的法律效力问题,我国采取有条件的承认的态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条:“未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提起诉讼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依据本解释第三条规定处理。”之规定,本案中,赵某与孙某的同居关系发生在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虽然二人符合结婚实质要件,但仍不构成事实婚姻关系。
因此,赵某和孙某仅仅存在同居关系,孙某无权主张以配偶身份继承赵某的生前财产。但在赵某和孙某同居期间共同出资购置的财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四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之规定,由赵某和孙某协商处理,本案赵某已死亡,需考察双方此前对于同居期间共同出资购置的财产归属是否有约定,有约定的,按照双方之间约定;无约定的,司法实践中一般按照共同财产处理。
律师提示:只有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的婚姻才是受法律保护的婚姻。建议有结婚意愿且符合结婚条件的男女双方及时办理结婚登记,这样才具有法律效力,才能受到法律保护。
文/北京岳成(黑龙江)律师事务所
李成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