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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购商品拆封了,商家以商品已拆封为由拒绝退货怎么办?

一年一度的双十一电商平台折扣日刚刚过去了,相信小伙伴以及大伙伴们都“收获满满”但是所有的货品中难免有那么一两件是我们不太满意的,此时我们申请退货,但商家却以商品已拆封为由拒绝给我们退货,那么商家的这种做法合法吗?答案是不合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规定,消费者在线上购物中,除特殊商品以外,消费者享有七天无理由退货的权利。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网络消费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一)》中的相关规定,消费者因检查商品的必要对商品进行拆封检查且不影响商品完好,经营者以商品已拆封为由主张不适用七天无理由退货制度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综上,实践中个别商家以商品已拆封为由拒绝退货,是不合法的。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依照国家规定、当事人约定退货,或者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没有国家规定和当事人约定的,消费者可以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七日后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消费者可以及时退货,不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可以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


依照前款规定进行退货、更换、修理的,经营者应当承担运输等必要费用。


第二十五条: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但下列商品除外:


(一)消费者定作的;

(二)鲜活易腐的;

(三)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

(四)交付的报纸、期刊。


除前款所列商品外,其他根据商品性质并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不宜退货的商品,不适用无理由退货。


消费者退货的商品应当完好。经营者应当自收到退回商品之日起七日内返还消费者支付的商品价款。退回商品的运费由消费者承担;经营者和消费者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网络消费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三条:消费者因检查商品的必要对商品进行拆封查验且不影响商品完好,电子商务经营者以商品已拆封为由主张不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无理由退货制度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文/张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