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于2020年5月在某新建小区办理入住手续并与物业公司签订了物业服务合同,其后,张某由于工作原因全家搬迁到省外,在办理入住手续后,一直未进行房屋装修以及在此小区居住。2022年7月,张某将房屋出售给李某,在物业公司办理交接手续时,物业公司发现张某未支付2020年5月至2022年7月之间的物业费,于是要求张某支付该期间的物业费,张某认为其未在该小区居住,无需向物业公司支付物业费,那么,此种情况下张某是否需要支付物业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一十九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第九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业主应当按照约定向物业服务人支付物业费。物业服务人已经按照约定和有关规定提供服务的,业主不得以未接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由拒绝支付物业费。”
以及《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一款:“业主应当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规定,张某应当按照与物业公司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向物业公司支付物业费,不能因其未在该小区居住而拒绝支付,否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四十四条第二款:“业主违反约定逾期不支付物业费的,物业服务人可以催告其在合理期限内支付;合理期限届满仍不支付的,物业服务人可以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规定,物业公司可以催告张某在合理期限内支付,如果在合理期限届满后张某仍不支付的,物业公司可以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
文/孙红晶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