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2005年12月,小刘父母协议离婚,13岁的小刘跟随其母亲生活,期间一直未与其父来往,直到2021年,小刘父亲因工作中发生意外身亡,其父单位负责人找到小刘并就其父死亡赔偿事宜进行协商,最终给小刘死亡赔偿金共一百多万。2022年4月,王某知道小刘父亲去世并获得赔偿款后,向法院起诉小刘要求其从赔偿款中偿还其父生前欠其6万元钱,据悉该笔债务是小刘父亲在2020年12月所借,并给王某打了借条和收条。小刘除其父单位给的死亡赔偿金外并未从其父亲那继承任何遗产,小刘有没有义务替其父亲偿还王某6万元钱?
分析:一、死亡赔偿金是否属于遗产?能否用于清偿被继承人生前所欠债务?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根据其性质不得继承的遗产,不得继承”之规定,所谓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像死亡赔偿金、精神抚慰金是死者近亲属具有人身专属性质的法定赔偿金,不应作为遗产被继承,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空难死亡赔偿金能否作为遗产处理的复函》(〔2004)民一他字第26号)中答复:空难死亡赔偿金是基于死者死亡对死者近亲属所支付的赔偿。获得空难死亡赔偿金的权利人是死者近亲属,而非死者。故空难死亡赔偿金不宜认定为遗产。故债权人不能主张死者近亲属在获赔死亡赔偿金的范围内清偿死者生前所欠债务。
二、未发生继承事实,父债子是否需要偿还?
从古至今,国民对“父债子还”的观念已根深蒂固。其实,“父债子还”在法律上是没有依据,子女一旦成年,便与父母一样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是两个独立的民事主体。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清偿责任”之规定,继承人继承遗产应偿还被继承人生前所欠债务,但应以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出部分,继承人不负偿还义务,即继承人未发生继承事实,继承人无需承担被继承人生前所欠债务。但从情理上,为了维护社会的和谐发展,公平正义的建树,《民法典》还规定了被继承人生前所欠债务超出遗产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法律并不禁止,也不视为债权人的不当得利。
综上,小刘获得的死亡赔偿金不属于遗产,其亦未继承任何遗产,小刘没有义务替其父亲偿还王某6万元钱,但如果其自愿替父还债,这种“父债子还”法律也不禁止。
实习律师 杨楠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