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小赵是一个28岁的成年人,未婚。在一次意外车祸中,小赵脑部被撞伤一直昏迷不醒,经抢救后成为植物人。随后小赵经司法鉴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小赵的母亲早年因意外去世,一直是由父亲抚养小赵长大。在小赵发生车祸成为植物人后,其父亲并未积极履行照顾义务,并且经常外出酗酒、赌博,深夜很晚才回家,导致小赵大部分时间都处于无人照看的状态,因此身体日渐虚弱消瘦。小赵姥姥见此情形,十分不忍。为更好的维护小赵的权益,小赵姥姥欲取代小赵父亲履行照顾小赵的义务。小赵姥姥如何实现她的目的,对此法律又是如何规定的呢?
小赵姥姥可以先申请撤销小赵父亲的监护人资格,之后再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其为小赵新的监护人,就可以实现履行对小赵的照顾义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八条:“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一)配偶;(二)父母、子女;(三)其他近亲属;(四)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之规定,小赵已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因小赵并无配偶,因此,应由小赵的父亲担任其监护人。
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监护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根据有关个人或者组织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安排必要的临时监护措施,并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依法指定监护人:(一)实施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的行为;(二)怠于履行监护职责,或者无法履行监护职责且拒绝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导致被监护人处于危困状态;(三)实施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之规定,小赵父亲恶习难改,在担任小赵监护人期间怠于履行监护职责,对小赵的照顾缺乏细心和耐心,已导致小赵处于危困状态。因此,小赵父亲的怠于履行监护职责的行为属于依法可以被撤销监护人资格的情形。
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十六条第二款:“本条规定的有关个人、组织包括:其他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学校、医疗机构、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未成年人保护组织、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织、民政部门等。”之规定,小赵的姥姥作为小赵的外祖母,属于其他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因此,小赵姥姥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小赵父亲的监护人资格,并申请人民法院指定其为小赵新的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维护小赵的合法权益。
文/北京岳成律师事务所黑龙江分所
实习律师 李成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