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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签订劳务合同,提供劳务者能否主张权利?

张某通过熟人介绍来到王某个人开办的小型木制品加工厂从事开料工作,双方对工时及费用仅是达成口头协议,每天工作不少于8个小时,费用一天一结,以微信的方式支付。上班的第三天,张某在进行开料时,不慎在开料过程中,右手大拇指被电锯割伤,事发后,张某被送往医院治疗,受伤后手指活动受限。张某多次找王某索赔,王某以双方不存在任何法律关系为由拒绝赔偿,张某遭拒后将王某起诉至法院。那么,双方未签订劳务合同,提供劳务者的张某能否依据劳务关系主张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第一款规定:“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提供劳务一方追偿。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本案中,张某与王某虽未签订书面劳务合同,但实践中劳务合同并非是认定劳务关系的必要条件,即使没有书面劳务合同,双方也可通过其他事实证据证明劳务关系的存在。王某用微信给张某支付的费用就可以认定双方已形成事实上的劳务合同关系。王某理应向张某进行赔偿,当然如果张某在开料工作中未尽安全谨慎注意义务,也应承担一定比例的责任。


律师提示:在社会实践中,提供劳务者有的工期和工作环境不固定,短期工现象很多,往往会忽视对劳务合同签订的重视。提供劳务者属于弱势群体,往往处于被动的局面,所以,提供劳务者应提高自身权益保护意识尤其重要,并及时保留相关证据,用来证明劳务关系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文/实习律师 李朦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