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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服务?投资返利?高额利息?——警惕非法集资

早些年,经常能够看到“养老服务”“养老健康”“投资返利”等类似的广告,作为投资人交费成为会员后可以享受养老养生等服务,并制作宣传册、小视频等吸引投资人到门店参观考察,这一类养老养生健康服务连带投资的目标群体主要是中老年人,在进行宣传营销过程中,通过宣传债权置换购买股权等投资项目,引诱中老年人交纳相关费用,用来购买与其相等金额的所谓“股权”,并对其承诺每月向投资人支付相应的“股权”回购款。


那么这一类“养老服务”“养生服务”“投资返利”的产品是否合法合规呢?答案肯定是否定的,往往在中老年人购买所谓的产品后短期时间内可能会获得其承诺的返利或回购款,但到达一定的时间点,这类公司便突然消失、无迹可寻,一般这类公司从开始筹划到注册再到最后的面向公众进行宣传、吸收业务等一系列行为可能涉嫌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最后投资人甚至可能无法收回所谓的“投资款”,那到底什么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呢?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在提起公诉前积极退赃退赔,减少损害结果发生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新法速递

现在最新的法律及司法解释规定,具备何种条件能够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根据2022年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2修正)》中的规定: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向社会公众(包括单位和个人)吸收资金的行为,同时具备下列四个条件的,除刑法另有规定的以外,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一)未经有关部门依法许可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二)通过网络、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信息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三)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四)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但是未向社会公开宣传,在亲友或者单位内部针对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不属于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


友情提示

如果遇到类似于宣传“养老服务”“投资返利”等情况要提高警惕,有很大可能系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如果要进行投资理财,一定要选择合法设立的金融机构,切莫相信高额回报、返利等投资宣传。




文/公司业务部/马弘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