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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刷单”行为违法吗?

近年来,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快速发展,给人们的生活带来了很多便利。网上购物就是互联网发展最直接的产物,现在已经成为每个人生活中必不可缺的内容。网上商城琳琅满目的商品、店铺推出各种各样的活动、推销商品页面显示的惊人销量、优质的评价以及诱人的买家秀,这些都让众多消费者对网上购物趋之若鹜。但是,商家展示的销量以及优质的评价一定是真实的吗?让我们看一看下面的案例。


案例:在一次网上购物收货后,李某通过随货发来的二维码卡片添加了商家的微信。商家发消息称:“先生,您好!我们店铺有一个活动,用户每个月可以领取一次任务,完成任务可以获得奖励,不知您是否有兴趣参与?”李某询问任务的具体内容。商家回复:“您在我们店铺下单一件商品并在确认收货后给予五星好评,我们会在您下单完成后返还您所支付的货款,并奖励10元红包。”李某心想,虽然自己预先支付了货款,即使商家不予返还,自己也会收到对应的商品。因此,李某欣然应允。李某下单完成后将其下单商品的图片及订单支付截图通过微信发送给商家,商家核实后通过微信返还了李某的货款并奖励10元红包。李某在实际收到商家寄来的空包裹后,即点击了确认收货并且给予了五星好评。李某发现商家的活动属实后,便长期参与,从中获利数百元。


那么,商家的行为是否违法?


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规定:“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


本案中,李某收到的包裹是经营者发来的空包裹,其支付的货款也被经营者原路返还,因此,经营者与李某之间并没有形成买卖货物的合意。经营者通过与李某订立虚假的网络买卖合同的方式,以达到其提升产品销量和积累优质评价的目的。经营者的这种行为属于对其商品的销售状况、用户评价等信息进行虚假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因此,经营者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其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商品经营者或者服务提供者通过一定媒介和形式直接或者间接地介绍自己所推销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商业广告活动,适用本法。”本案中,商品经营者通过手机购物软件、电脑网页等媒介直接或者间接地介绍其销售的商品,属于一种商业广告活动。因此,商品经营者在从事介绍其商品的商业广告活动中,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相关规定。


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广告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构成虚假广告。”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广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虚假广告:……(二)商品的性能、功能、产地、用途、质量、规格、成分、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或者服务的内容、提供者、形式、质量、价格、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以及与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允诺等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对购买行为有实质性影响的;……”


本案中,商品经营者在通过虚假交易的方式获得了巨大的销量后,将该销量展示在其推销商品的网页界面。由于推销商品的网页界面在性质上属于介绍商品的商业广告活动,而经营者在该商业广告中展示的商品销售状况与实际情况并不相符,并且商品的销售状况这一重要信息对于消费者的购买行为具有实质性的影响。因此,商品经营者在推销商品的网页界面展示的虚假销量信息应认定为虚假广告。


最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十七条的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全面、真实、准确、及时地披露商品或者服务信息,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电子商务经营者不得以虚构交易、编造用户评价等方式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


商家作为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遵守上述法律规定所明确的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以及不得进行虚假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案例中的商家通过与李某订立虚假网络买卖合同的方式虚构交易,并且诱导李某给予优质的用户评价,这些行为均是上述法律规定所禁止的,已经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


这也提醒商家作为经营者,应合法经营、诚信经营,承担起维护市场经济秩序的主体责任;消费者也应抵制诱惑,拒绝商家的刷单请求,为构建良好的市场环境贡献自己的一份力量。


文/北京岳成律师事务所黑龙江分所

李成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