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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雪糕刺客”无所遁形

盛夏的七月,烈日炎炎。如此炎热的天气,相信很多小伙伴都会选择买支雪糕降降温,然而最近关于雪糕的争议真是不少,“天价雪糕”成为了网友热议的话题,很多消费者吐槽被其貌不扬的雪糕“刺伤”,以致衍生了一个新的网络名词“雪糕刺客”。“雪糕刺客”指的是那些在冰柜里平平无奇的雪糕,本来以为一支只要几块钱,结账时却被告知几十元甚至上百元,仿佛被价格“刺了一剑”。网友纷纷吐槽已经“吃不起”雪糕了,本想买个清凉,没想到被价格惊的透心凉。网友甚至总结出一条经验,那就是“去便利店不认识的雪糕不要拿”。不仅如此,继“雪糕刺客”后,最近又有多件商品获得了“隐形刺客”之称——6颗话梅128,2个桃子92……


无论“雪糕刺客”“话梅刺客”又或是“水果刺客”,其之所以能对消费者造成“巨大杀伤”,更多还是源于巨大的价格反差所造成的心理震动。一般而言,消费者对于日常商品,心中都有个大致的价格概念。而这些“刺客”产品包装上不会印有价格,消费者在购买时也往往不会询问价格,直到付款时才会发现价格如此高昂。因此,消费者的不满,更多还是源于商品标价不够显著。


为了规范经营者明码标价行为,预防和制止价格欺诈,维护市场价格秩序,保护消费者、经营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于2022年4月14日发布了《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该《规定》已于2022年7月1日起实施。《规定》第六条第一款规定:“经营者应当以显著方式进行明码标价,明确标示价格所对应的商品或者服务。经营者根据不同交易条件实行不同价格的,应当标明交易条件以及与其对应的价格。”同时《规定》第九条规定:“经营者标示价格,一般应当使用阿拉伯数字标明人民币金额。经营者标示其他价格信息,一般应当使用规范汉字;可以根据自身经营需要,同时使用外国文字。民族自治地方的经营者,可以依法自主决定增加使用当地通用的一种或者几种文字”。


此外,针对价格欺诈,《规定》第十九条规定:“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价格欺诈行为:(一)谎称商品和服务价格为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二)以低价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以高价进行结算;(三)通过虚假折价、减价或者价格比较等方式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四)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时,使用欺骗性、误导性的语言、文字、数字、图片或者视频等标示价格以及其他价格信息;(五)无正当理由拒绝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价格承诺;(六)不标示或者显著弱化标示对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不利的价格条件,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七)通过积分、礼券、兑换券、代金券等折抵价款时,拒不按约定折抵价款;(八)其他价格欺诈行为。”因此,消费者如发现经营者存在上述价格欺诈行为,可依法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投诉举报。


对于雪糕这类竞争充分、成熟稳定的大体量市场,大众下意识默认“不知名的都是平价的”,而这些生产厂家利用了人们根深蒂固的思维模式,反其道而行之,通过不标示或者显著弱化标示价格的行为,利用消费者在意“面子”不好意思退货的心理促使消费者买单。希望相关部门在加强产品质量检查、防止高价低质产品招摇过市的同时,对商家的经营行为进行监督,维护市场的正常竞争秩序,切不可让“刺客”刺伤了消费者的心。


文/北京岳成(黑龙江)律师事务所

吴昊 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