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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提供劳务的法律分析

一、提供劳务者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

案例1:李某经过朋友介绍到一家种植木耳的个体农户孙某处提供劳务,主要劳务内容为采摘、搬运木耳等。在一次劳务过程中,李某因搬运木耳箱将一同提供劳务的赵某撞伤,问赵某的损害应当由谁承担赔偿责任?

本案中,赵某的损害应当由孙某承担责任,李某原则上不应当承担责任,只有在李某具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时,才例外的承担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第一款前两句“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提供劳务一方追偿。”之规定,李某作为提供劳务一方,孙某作为接受劳务一方,且李某造成赵某损害的原因是搬运木耳箱,属于李某的劳务内容。因此,在李某不具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前提下,赵某的损害应当由接受劳务一方的孙某承担赔偿责任。

二、提供劳务者因劳务受到损害

案例2:李某经过朋友介绍到一家种植木耳的个体农户孙某处提供劳务,主要劳务内容为采摘、搬运木耳等。在一次劳务过程中,李某因搬运木耳箱将自己的脚背砸伤,问李某的损害应该由谁承担赔偿责任?

本案中,李某的损害应当在李某与孙某之间依据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句“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之规定,李某在孙某处提供采摘木耳的劳务,并且李某在搬运木耳箱的过程中受伤,与李某提供的劳务内容相关。因此,李某的损害应当根据其与孙某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具体的过错程度需要由人民法院作出认定。

三、第三人造成提供劳务者损害

案例3:李某经过朋友介绍到一家种植木耳的个体农户孙某处提供劳务,主要劳务内容为采摘、搬运木耳等。在一次劳务过程中,李某被第三人夏某驾驶的农用车撞伤,对于李某的损害其应该如何进行救济?

本案中,对于李某的损害,李某有权请求夏某承担责任,也有权请求孙某给予补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第二款“提供劳务期间,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提供劳务一方损害的,提供劳务一方有权请求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也有权请求接受劳务一方给予补偿。接受劳务一方补偿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之规定,李某在为孙某提供采摘木耳劳务过程中,因第三人夏某的驾驶农用车行为造成李某损害。此时,依据上述法律规定,李某有权请求第三人夏某承担侵权责任,也有权请求接受劳务一方孙某给予补偿。在孙某补偿后,享有向第三人夏某的追偿权。因此,最终的责任仍然是由第三人夏某承担。


/北京岳成律师事务所黑龙江分所

李成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