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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化对受害人的保护,让“同命不同价”成为历史

长久以来,在一些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由于受害者城镇、农村的身份的不同,所得到的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等数额相距甚远,这一“同命不同价”的现象长期以来饱受诟病。而今,随着《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的发布,“同命不同价”已成为历史。


解读


“同命不同价”现象源于2004年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该解释规定在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对城市户籍人员和农村户籍人员分别适用不同的标准,可以说户籍制度和城乡二元结构变相促成了“同命不同价”现象。但是,不同身份适用不同的赔偿标准制度已不再适应社会的发展,也不能充分体现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社会群众对此问题也反映强烈。因此,随着社会发展与城乡一体化的深度融合,“同命同价”的呼声愈发高涨。


2019年4月,中央公布《关于建立健全城乡融合发展体制机制和政策体系的意见》,提出“改革人身损害赔偿制度,统一城乡居民赔偿标准”的要求,同年9月,最高法院印发《关于授权开展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城乡统一试点的通知》,各地法院遂先后开展试点工作,进行司法实践,聚焦赔偿标准城乡统一问题。2022年4月27日,最高法院发布《关于修改<最高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明确规定自5月1日起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的计算不再区分城镇或农村标准,而是统一以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计算依据,正式宣告“同命不同价”现象成为历史。


从“同命不同价”到“统一以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计算依据”,这一制度的改变是对弱势群体的农村户籍人群的权利维护,有助于强化对受害人的保护,更是司法机关积极作为、顺势而为、维护公平正义的具体实践。人人生而平等,生命不应有贵贱之分,“同命不同价”成为历史预示着人身损害赔偿制度向更为公平迈进,体现出司法解释的公平性、公民权利的平等性,是“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的真实体现。


相关法律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二条 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受害人因伤致残但实际收入没有减少,或者伤残等级较轻但造成职业妨害严重影响其劳动就业的,可以对残疾赔偿金作相应调整。


第十五条 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文/北京岳成(黑龙江)律师事务所

孙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