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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绝商标“搭顺风车”行为——浅析驰名商标的保护

近年来,交易市场的自由环境促进了各大行业的发展,与之伴随而来的是部分新兴品牌想要搭上老品牌的“顺风车”来增加自己的市场占有率,这就导致很多驰名品牌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本文具体就驰名商标的保护浅做分析。


根据《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第二条:“驰名商标是在中国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商标。相关公众包括与使用商标所标示的某类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消费者,生产前述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其他经营者以及经销渠道中所涉及的销售者和相关人员等。”之规定,驰名商标除了需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所规定的商标基本特质外,同时还应当具备相关公众所熟知的特性,在其销售领域具有一定的影响力。


驰名商标并非必然是注册商标。随着时代的发展和历史的变迁,部分品牌在生产和销售过程中已经累积了一定的影响力并被公众所熟知,但基于历史原因或者条件限制导致该商标并未申请注册,但未注册也并不意味着无法受到保护。


根据《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一款:“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商标,持有人认为其权利受到侵害时,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请求驰名商标保护。”之规定,即使该驰名商标未申请注册也可申请请求驰名商标保护。


针对侵害驰名商标的“搭顺风车”行为,《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作出了明确规定:“就相同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就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上述法律规定对通过复制、摹仿或者翻译的方式,容易导致混淆、误导公众的侵害商标“搭顺风车”行为作出了禁止性规定,保护了驰名商标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值得注意的是,对于未注册的驰名商标和已注册的驰名商标,保护范围及力度存在差异。首先,如驰名商标未注册,他人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申请注册的,并且容易造成公众混淆的,才会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如果在不相同或者不类似的商品上申请注册复制、模仿或翻译他人未注册的驰名商标,实际上是具有抢注成功的风险。其次,如已经注册的驰名商标,无论他人在相同或相类似商品或者在不相同或者不类似商品上申请注册或者使用的,都不存在注册成功的可能同时可以依据相关法律规定要求对方停止侵权。就注册的驰名商标而言,一方面在相同或相类似商品上,可依照注册商标的保护路径进行,另一方面,在不相同或者不相似类型商品上,如造成公众误导的情况,也可以要求其禁止使用。


案例:

“永艺”商标是永艺公司在家具、座椅、椅子(座椅)等商品类别上依法注册的商标。2020年,永艺公司向相关部门投诉胜丰家具擅自在其生产销售的座椅弹簧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永艺”商标,误导公众,损害永艺公司利益,请求驰名商标保护,并禁止其使用。湖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认为虽然座椅弹簧与上述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但座椅弹簧作为座椅的零部件,在生产者、销售者、消费者等方面重叠度较高,关联性较强,且“永艺”商标在相关公众中具有较高知名度,胜丰家具的行为易误导公众,损害商标注册人利益,该案符合《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规定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规定,作出责令当事人停止在座椅弹簧上使用“永艺”商标,收缴、销毁标有“永艺”商标纸盒的行政处罚,并按规定将处理结果层报国家知识产权局。综上所述,虽然驰名商标无论是否注册都可以受到保护,但受保护的范围以及保护的认定都存在区别,因此为了保证品牌的效益及口碑,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应当选择尽早进行商标注册。


2017年,“老干妈”侵权案将驰名商标的保护进一步曝光在公众视野之中,让人们开始意识到,盗版商品“搭顺风车”的行为已经不会被纵容,侵权行为虽可获得蝇头小利,但其背后所面临的可能是高额罚金以及不同程度的法律责任,望大家能够遵守法律规定,保护自己及他人的合法权益。


律师提示:为保证合法权益不受损害以及在权益受损时能够得到及时救济,建议各大驰名品牌尽早进行商标注册。



文/北京岳成律师事务所黑龙江分所

历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