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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代位继承和转继承制度的法律分析

案例1:某A的父亲在其十几岁时因车祸不幸离世。之后,妈妈为了维持生活以及解决某A的上学问题,常年外出务工。因此,某A便与奶奶一起生活,直到某A考上大学。在某A大学期间,奶奶因病去世。随后,奶奶的房屋一直由其大儿子进行占有使用。经了解,某A的奶奶生前财产仅有该房屋,并且某A的爷爷也早于奶奶去世,某A的爷爷、奶奶生前育有两个儿子。现某A欲继承奶奶的遗产,主张分割此房产,问其主张是否能够得到支持?


本案例中,因某A的父亲先于某A的奶奶离世,故对于某A奶奶的遗产,某A是否有权继承需要考虑其是否符合代位继承的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第三款:“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被代位继承人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我们可以确定代位继承的构成要件为: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代位继承的法律效果为: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代位继承的份额限制为: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被代位继承人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结合本案事实,某A的父亲先于某A的奶奶死亡,那么某A作为其父亲的直系晚辈血亲,有权代位继承其父亲应当继承的遗产份额,但是某A继承的遗产份额应当以其父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为限。


在某A有权继承其奶奶的遗产的前提下,我们进一步分析某A的分割继承房产请求能否得到支持呢?考虑到房屋作为不动产,具有不易分割的特殊性。因此,司法实践中对于分割房产的主张一般采取以下处理方法:一是折价补偿方法。即房产归一个继承人所有,对其他继承人按照遗产份额进行折价补偿。二是共有的方法。即各继承人协商将房产归各继承人共同所有。三是变现分割方法。即各继承人协商将房产出售,再由各继承人按照遗产份额对房屋出售所得的价款进行继承。


案例2:在案例1的基础上,我们对于部分事实进行简要变更。假设某A的父亲因其母亲的过世而伤心过度,在一个月后突发疾病去世,那么某A是否能够取得其奶奶的遗产呢?


本案例中,某A是否能够继承其奶奶的遗产取决于其父亲死亡时,对于其奶奶的遗产分割是否完成。如尚未分割完成,则考虑某A是否符合转继承的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二条规定:“继承开始后,继承人于遗产分割前死亡,并没有放弃继承的,该继承人应当继承的遗产转给其继承人,但是遗嘱另有安排的除外。”


通过该法律规定我们可以发现转继承的构成要件有四:一是继承开始后。即被继承人死亡后;二是继承人于遗产分割前死亡。即继承人死亡时被继承人的遗产分割尚未完成;三是继承人没有放弃继承;四是继承人未设立遗嘱。转继承的法律效果为:该继承人应当继承的遗产转给其继承人。


结合本案事实,某A的奶奶遗产继承开始后,某A的父亲在遗产分割前死亡,且某A的父亲既没有作出放弃继承的意思表示,也没有设立遗嘱。因此,某A的父亲自其母亲处继承的遗产应转给其继承人进行继承。故本案中,不仅某A有权继承其奶奶的遗产,而且只要是其父亲的继承人均有权继承其奶奶的遗产。


文/北京岳成律师事务所黑龙江分所

李成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