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昭通市,一起精神病人出院当天用锄头砸死邻居的事件引起社会极大反响。近年来,精神病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等暴力性犯罪危害公共安全的事件屡见不鲜,社会危害性极大,引起公众和国家执法部门的高度重视。
对于三种形态的精神病人犯罪,我国《刑法》是如何界定和处罚的呢?
根据《刑法》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 “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造成危害结果或实施犯罪的,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为犯罪时无刑事责任能力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 特别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修订后明确规定:对于实施暴力行为,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严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有继续危害社会可能的,经法定程序鉴定为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人民法院可以决定强制医疗;能够做出强制医疗决定的机关只能是人民法院,执行机关是公安机关;而对于强制医疗的期限是6个月内。 对大多数被害人及其家属不愿意看到或不能接受这样的结果,但我国《刑法》第十八条第二款、第三款对另外两种形态的精神病人作出了不同的规定,精神病人犯罪应当承担刑事责任的情形是:第一,对于没有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次,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对这两类精神病人实施的犯罪行为,其必然会付出惨痛的代价!
那么对于精神病人犯罪造成被害人伤害的,被害人或其近亲属民事维权的法律救济途径是什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的规定: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 被害人或其近亲属可依据上述规定向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精神病人的监护人主张权利,由其监护人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对于受到上述《刑法》第十八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两种形态精神病人伤害的被害人或者被害人近亲属可以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及所涉具体罪名,对犯罪行为所造成的直接物质损失可通过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可通过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在要求精神病人承担刑罚处罚的同时,主张精神病人的监护人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在这里提示大家,在民事维权中,不要忘记调查精神病人的财产情况,如果有财产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再由监护人赔偿。
文/北京岳成律师事务所黑龙江分所
鄢冬梅 律师